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事后知道是赃款隐瞒的构成什么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1:04
咱们知道,假如在违法进程中,知道行为人有赃物而协助搬运的,两边构成共同违法,需求追查刑事责任。那么,过后知道是赃物隐秘的构成什么罪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过后知道是赃物隐秘的构成什么罪:构成隐秘、粉饰违法所开罪
违法构成:
(一)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波折司法罪中,因而,从一般客体来说,其违法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详细客体,有人以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资产的正常活动”,也有人以为是“司法机关查明违法证明违法的活动”。我以为这两者均不能包含本罪的悉数详细客体。一方面,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收益是案子的重要依据,可以证明案子的现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违法分子的违法动机等,关于查明案子现实,证明违法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矩,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规模,行为人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活动构成了波折,因而,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违法,追缴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片面方面
要求有必要是一种明知,关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有必要留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收益,只需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违法所得时,就应当确定其片面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有必要明知该物品是什么详细的违法所得,是怎么所得,该物品详细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有必要到达知道是别人的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假如行为人仅仅知道该物品是别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略的将不再是司法次序而是行政次序,天然不应当构本钱罪。
对 “明知”的了解。在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违法中,违法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差异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片面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依据便是违法嫌疑人的口供,可是违法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况,其证明力跟着口供内容的改动而改动。由于违法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想的影响,往往拒不招认其对窝藏、搬运、收购、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的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便在侦办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跟着时刻的推移,违法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科罪量刑时,为了躲避惩罚,违法嫌疑人往往会推翻本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买卖的状况下,违法嫌疑人会矢口否定,竭力否定自己是“明知”的,给确定违法构成很大困难。因而,正确界定违法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冲击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违法的要害。在司法实践中,在违法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依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状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纳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依据案子现实和依据构成的一种心里坚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厉把握,外延不宜过大。榜首,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明知”的案子不适用推定。推定有必要是在没有其他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片面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假如仅仅是违法嫌疑人自己矢口否定,但有其他依据证明“明知”,则不用选用推定的办法。比方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奉告违法嫌疑人赃物来历,或许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亲眼目睹了偷盗或掠夺赃物的进程。第二,在违法嫌疑人否定“明知”,可是其上游违法的卖赃者(只需1人)称已奉告赃物的不法来历,也便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依据呈现一对一的状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现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假如在买卖进程买卖两边都心照不宣,违法嫌疑人矢口否定,又没有卖赃者已奉告收赃人赃物来历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违法嫌疑人是否“明知”。
1、假如违法目标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偷盗、掠夺机动车案子的规矩》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令推定。
2、假如违法目标为机动车以外的一般资产,则选用现实推定的办法来判别违法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历“明知”的知道程度:
一是看赃物买卖的时刻、地址,如夜间收购、路旁边收购 ,对“明知”知道的程度就大于白日收购、商场收购;
二是看赃物的种类、质量,假如赃物归于刚在商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历的可能性就大,由于合法的所有者不会容易卖掉,除非掠夺或偷盗所得赃物;
三是看买卖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商场价值,依据经历,一般卖赃者所得赃物仅仅是赃物判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是看有无合理的买卖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
然后别离列出可证明“明知”的根底现实和可辩驳“明知”的根底现实进行剖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历规律、逻辑规矩判别哪一方的现实和理由更为充沛可信,最终推出违法嫌疑人是否明知的定论。
(三)客观方面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矩,本罪客观方面包含“窝藏、搬运、收购、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的行为。窝藏,是指为违法分子供给躲藏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有藏匿、保管的片面成心。搬运,是指将违法分子搬动、运送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搬运均要求其违法程度到达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违法、追缴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搬运赃物行为不能构本钱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贱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很多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状况。要留意差异“收购”与“收购”的差异,收购是指买赃自用,其片面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思,而不是成心波折正常的司法次序。代为出售,是指受违法分子托付,协助其出售违法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关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办法”,则应当依据其片面成心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次序来进行判别,其中心规范在于粉饰和隐秘两种作用。粉饰是经过改动物体的外部形状的办法到达与原赃物相差异,而防止被司法追缴的意图;隐秘则是经过藏匿、谎报等办法,在不改动外部形状的状况下,使违法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址,防止被司法机关追缴。只需采纳这两类办法,到达了波折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可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含上游违法施行人,即发生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的行为施行人,而是协助违法分子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的其别人。假如是上游违法行为人施行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行为,则归于在违法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违法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分。法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