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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的宅基地协议给婆婆后安置时不同意村委会可以处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5:18

在乡村里,总是会触及到一些资源土地上的切割问题需求处理,可是许多的农人大众都不知道一些相关的法令知识,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费事。那么儿媳妇的宅基地协议给婆婆后安顿时不同意,村委会能够处理吗?就这一问题,听讼网小编在下文给您做相关的剖析。
一、乡村宅基地不能赠与别人
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品种,宅基地的获得和流通都有其特别的要求。因为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性,乡村乡民根据特定的身份联系无偿从土地所有权人处一次性获得宅基地的运用权,法令也必将对其流通进行必定的约束,宅基地转让、租借的,不得再请求宅基地。
二、宅基地运用权能够转让
权利人转让房子及其宅基地运用权的,应当将房子及宅基地运用权转让给本团体经济安排内契合建房请求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子及宅基地运用权后,宅基地运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触及受让人获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处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所房子,不只能够用于寓居,也能够用于从事家庭出产和经营活动。
三丶乡村宅基地的生意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城市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于团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令规则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土地的运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全部运用土地的安排和个人有必要合理地使用土地。”因而我国的基本法是制止乡村宅基地的生意买卖的。
可是宅基地的运用权的确能够按照法令途径进行合法有用的流通,切运用权的目标限定为乡村的团体成员,而且一旦将自己的宅基地运用权转让出去后就不得再具有新的宅基地了。此处的法令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
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宅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一般来说,乡村的宅基地是不能赠与别人的,可是能够经过必定的程序转让给受让人。假如儿媳妇的宅基地协议给婆婆后安顿时不同意,当事人能够带着相关的资料去村委会寻求协助。要是您需求律师帮您处理问题时,您能够到听讼网托付专业的律师协助您处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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