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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1:33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基金安全也是我们关怀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有什么规则?
《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视基金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在1994年《劳动法》当中就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要由法令作出规则。社会保险法对此作出了规则,并且是单列了一章,便是第十章。在这一章里,我体会,是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这三方面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的监督系统。
从人大监督视点看,第76条规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听取本级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出入办理、出资运营等专项工作报告,便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
在行政监督方面,第79条规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出入办理、出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并且规则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主张。第78条也规则,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照各自的责任对社会保险基金施行监督。
在社会监督方面,第80条作出了明确规则,便是各统筹区域建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来把握、剖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出入办理和出资运营状况,并且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定时向这个监督委员会汇报状况。
我以为这点是非常好的决议,便是社会保险准则的执行和基金的安全,必须有全社会的一起监督,才干真实进步它的安全性。也便是人们常说的,揭露、通明的准则是最好的安全阀,是用阳光来杀虫和防腐。关于基金安全问题,第91条还对藏匿、搬运、侵吞、移用社会保险基金规则了严峻的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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