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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23:50
建造工程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进行工程建造,发包人付出价款的合同,签定建造工程合同能确保建造工程两边的利益。那么,签定建造工程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哪些?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期望能给您供给协助。
一、合同主体应适格
对经过商场盯梢所挑选的合同当事人,应核对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对其运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实在,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力能力、行为能力。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则或许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历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则,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规则的相应资历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并应由联合体各方一起确认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
关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应请其出具托付人的授权托付书,并核对其是否处于托付书的托付权限和期限内。
二、合同内容应公正合法
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背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许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
依据相关法令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合同无效的景象包含以下状况,而存在违背上述规则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1)承揽人未取得修建施工企业资质或许逾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造工程有必要进行投标而未投标或许中标无效的;
(4)承揽人不合法转包建造工程的。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分包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好实行工期、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等职责,施工企业常常运用“罚款”作为此类违约行为的职责承当方法,但“罚款”一词首要运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关于相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则不宜适用,而应运用补偿金、违约金等合同用辞。
在资料设备收购合同中常有“随建造单位的付款状况付款”的条款,但此等说法构成合同约好的含糊,出卖人有权随时恳求作为买受人的施工企业付出已供货品的价款。
三、合同用辞应规范
合同用辞应表述精确,相同用辞的寓意应彼此共同,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发作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四、合同方法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资料收购过程中,一方面因为修建施工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人员比较了解购销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修建施工企业比较注重分包合同的处理而引致相关签字盖章手续较购销合同的繁琐,合同经办人员往往签定《资料购销合同》以完成简化盖章手续而保证工程进度需要等的意图,但实践签定的合同并非归于仅担任资料供货及运送的购销合同,而是归于尚包含资料装置及检验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关于一些石材、保温资料的供给合同。
在此等状况下,因为遭到资料收购合同规范文本的约束,然后未能在合同内约好工期、工程质量检验及具体结算依据、程序等条款,一旦施工企业在发作合同纠纷下追讨供货商的工期违约、质量检验不合格等的补偿,则很难找到相应的合同依据。
五、注重是非合同
“白合同”即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存案的合同。一些建造项意图发包人或许要求与承揽人在存案合同基础上另行签定相关的补充协议,并在其中就价款、工期、质量、让利、取费等对承揽人提出相对“白合同”而言更为严苛的合同条件,以作为实行合同运用,然后构成“黑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共同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简言之,白合同的效能高于黑合同,该司法解释为平衡修建商场发承揽两边利益、保护承揽人权力供给了相关的法令依据。
施工企业在现在无力改动“两套合同”的现状下,应以超越发包人的热心而寻求白合同的签定,而不能简略认知为白合同仅用于合同存案及无所谓。当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发作改变后,施工企业应活跃的敦促发包人当令处理相关的合同改变存案手续。
值得阐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条款的出台已日益取得发包人的注重;发包人以节约存案费用为理由而压低存案合同价款或许在是非合同内选用不同的计价方法等,都会给合同两边的实践合同履约带来很大的问题。遇到此等状况时,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实行中时间留意两个合同的差异存在,并当令做好相关的预备。
六、合理约束三方协议、债务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使用
建造工程的合同组织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揽人与指定分包人签定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付出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状况。在此状况下,尽管经过合同约好乃至经过签定相关的三方协议而免除了总承揽人实行分包工程付款的职责,可是合同条款内没有对总承揽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有关合同权责做出进一步的规则。
签定建造工程合同应留意合同主体、内容、用辞、方法、是非合同以及有关第三方协议这六个方面。如有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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