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4:58
股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力,股权一般是由股东完结出资后,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挂号而获得的,而股权是能够进行质押的,进行质押时需求处理挂号,那么股权质押挂号无效的状况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股权质押挂号无效的状况有什么
根据《担保法》第四章,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股权质押归于一种权力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具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股权可质押的法令根据:
根据1:《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许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下列权力能够出质:(四)依法能够转让的基金比例、股权;
根据2:《担保法》第75条,“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能够质押。”
根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3条第1款,“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能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孶息。
股权质押的约束:
根据上述法令根据,能够质押的股权均有“依法能够转让”、“有权处置”等前置性条件,因而,并非一切的股权均可出质,详细而言,以下股权出质受限: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约束性规则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法司法解说》第103条规则,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而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42条的相关规则,下列股份转让受限: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制止转让约束的;
6、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则
1、根据《证券法》第98条规则,在上市公司收买中,收买人持有的被收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买行为完结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质押法令有特别规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告诉》,相关约束详细有:
(1)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令约束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供给质押。
(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越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有必要事前进行充沛的可行性证明,清晰资金用处,制定还款方案,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约束性规则
根据《担保法》第78条第3款,以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1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一起,该条第3款规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用规则的,从其规则。”
综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首要,应当看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质押有约束性规则,公司章程对之有约好的,从其规则。其次,公司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质押股权。最终,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约束性规则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第6条、第12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约束性规则主要有:
(1)经企业其他投资者赞同
(2)经过签定质押合同并经批阅机关赞同
(3)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仅可将已缴付出资部分构成的股权质押,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4)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5)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赞同,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6)未经质权人赞同,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7)依法将质押合平等文件报送赞同建立该企业的批阅机关检查,未按本条规则处理批阅和存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股权质押挂号无效的状况有什么”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基金比例、股权能够进行质押,所以股权质押挂号无效的状况是用不能转让的股权进行出质。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股权质押挂号无效的状况有什么
根据《担保法》第四章,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股权质押归于一种权力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具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股权可质押的法令根据:
根据1:《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许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下列权力能够出质:(四)依法能够转让的基金比例、股权;
根据2:《担保法》第75条,“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能够质押。”
根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3条第1款,“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能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孶息。
股权质押的约束:
根据上述法令根据,能够质押的股权均有“依法能够转让”、“有权处置”等前置性条件,因而,并非一切的股权均可出质,详细而言,以下股权出质受限: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约束性规则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法司法解说》第103条规则,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而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42条的相关规则,下列股份转让受限: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制止转让约束的;
6、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则
1、根据《证券法》第98条规则,在上市公司收买中,收买人持有的被收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买行为完结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质押法令有特别规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告诉》,相关约束详细有:
(1)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令约束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供给质押。
(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越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有必要事前进行充沛的可行性证明,清晰资金用处,制定还款方案,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约束性规则
根据《担保法》第78条第3款,以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1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一起,该条第3款规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用规则的,从其规则。”
综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首要,应当看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质押有约束性规则,公司章程对之有约好的,从其规则。其次,公司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质押股权。最终,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约束性规则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第6条、第12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约束性规则主要有:
(1)经企业其他投资者赞同
(2)经过签定质押合同并经批阅机关赞同
(3)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仅可将已缴付出资部分构成的股权质押,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4)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5)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赞同,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6)未经质权人赞同,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7)依法将质押合平等文件报送赞同建立该企业的批阅机关检查,未按本条规则处理批阅和存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股权质押挂号无效的状况有什么”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基金比例、股权能够进行质押,所以股权质押挂号无效的状况是用不能转让的股权进行出质。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