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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转让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22:33
开发商在开发项目的时分,假如呈现资金不足或许其他的原因,能够将项目转让给其他人进行开发,而转让开发的项目是需求必定的条件和流程的,那么房地产开发转让手续应该怎么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房地产开发转让手续应该怎样处理
拿上需求提交的资料(房地产项目转让申请表、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转、受让的文件和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阅文件等),到相应地址去处理,详细如下:
(一)、法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
2、《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则;
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提交资料
1、房地产项目转让申请表;
2、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转、受让的文件;
3、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阅文件;
4、建造工程选址意见书、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
5、原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运用权证;
6、现已依照出让合同约好进行出资开发的证明文件,归于房子建造工程的,应完结开发出资总额的25%以上;
7、工程建造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8、如涉及到城市房子拆迁,则还需求供给房子拆迁安顿状况阐明;
9、受让方的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一起还需求供给银行的资信证明;
10、两边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11、两边签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12、受让方对转让项目后的工程建造进展计划和处理计划,及资金执行证明;
13、两边现已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登记手续的证明(有的地方政府将该证明在提交存案时一并处理,不需求事前处理);
14、其他当地政府以为需求供给的资料。
(三)、处理程序和部分
市县建造委员会,规划部分、土地处理部分、开展变革委员会;
(四)、阐明:
房地产转让项目仅仅向政府部分实行存案手续,不实行存案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有用性,但会对转让后的项目开发形成极大的费事和妨碍。但转让时有必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则,也便是说该条规则是确定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是否有用性的仅有法令依据。如转让时未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当地土管部分赞同补办的,合同也确定有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是指现已同意立项,获得齐备的土地运用权证,并在土地上作了必定出资,完结了土地上的“三通一平”和勘探、规划等根底作业,通过报建同意,获得施工许可证,具有开工条件的建造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权力人将其具有的建造工程项目出卖给受让人,两边就转受让该建造项目建立权力、责任联系的民事行为。
在我国的房地产处理法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中均无清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规则,但依据1998年7月20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则,“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条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运用权改变登记手续处理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存案。”可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实质上仍是土地运用权的转让,但又与土地运用权的直接转让有所不同,首要体现在转让规模、转让价值及转让权力责任等方面,最首要的不同在于项目转让不只转让了土地运用权,并且转让了与运用土地有关各项政府同意文件所发生的各种权益和相关责任。
归纳有关法令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具有以下条件:
(1)转受让方应具有房地产开发运营资历(但受让方受让项目后作自用景象的在外);
(2)转让方已获得项目地点地块的建造用地同意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3)转让方持有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
(4)项目土地运用权为出让获得的,房子建造应到达开发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项目转让需求处理的法令手续包含:
(1)项目土地运用权为划拨获得的,应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
(2)项目土地运用权的改变登记手续;
(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存案手续,详细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处理;
(4)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详细向规划处理部分和建造处理部分处理;
(5)其他依据有关政府部分要求需求处理更名或存案的手续。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房地产开发转让手续应该怎样处理”问题进行的回答,开发商要对项目进行转让的,需求供给房地产项目转让申请表、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转等资料到市县建造委员会,规划部分等部分处理。假如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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