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3:02原告: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平谷镇。
法定代表人:池宇峰,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瞿朝旭、郝建平,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法定代表人:延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洪恩公司)因与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惠斯特中心)发作不正当竞争胶葛,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原告金洪恩公司诉称:1997年11月,原告自主开发研发并由清华大学出书社出书了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该软件自面世以来,一向坐落同类产品出售量前列,占有适当的市场份额,且有较高的闻名度,已成为闻名产品。1999年4月28日,原告获得第1268788号商标注册证,在第九类产品规模内对“股神”商标享有专用权。自2000年开端,被告惠斯特中心在其软件产品外包装上冠以“股神2000”的称号,而内装软件的称号是“股市经典”。一起,惠斯特中心在该公司的网站主页上宣扬其开发的“股市经典”时,还运用了“股神2000”和“‘股神2000’盛大上市”等字样。惠斯特中心的上述行为,使顾客将“股市经典”误认为“股神”的晋级换代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惠斯特中心:1、当即中止出售侵权产品,毁掉一切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删去其网站主页上的不实宣扬;2、揭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网站主页以及《电脑报》、《电脑商情报》上登载致歉声明;3、给原告补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惠斯特中心辩称:一、“股神”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规模是第九类的“计算机硬件”,不包括“软件”。原告金洪恩公司将“股神”商标用于其开发的软件上,是私行扩展商标运用规模。就此,我中心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吊销注册不妥商标的请求;二、“股神2000”是我中心独立开发的股票剖析软件,其规划和包装与金洪恩公司的“股神”软件彻底不同,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络,更不是该软件的晋级版;三、我中心产品的外包装上运用“股神2000”字样,是因为这是我中心另一产品“财神2000”的系列产品。这两种软件在产品包装、称号、字体方面是共同的,与金洪恩公司的“股神”软件彻底不同,且在包装明显方位上注明是由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开发;四、金洪恩公司在申述书中称“股神”产品为闻名产品,与现实不符。从产品销量、市场占有率方面看,金洪恩公司均不是第一位,北京软件代理商销量排行榜也证明了这一点。根据以上理由,法院应当驳回金洪恩公司的悉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