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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财物行为中的暴力因素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1:38
【掠夺罪数额规范】勒索资产行为中的暴力要素剖析
侵财违法中,除了直接暴力外,行为人常常运用钳制手法来占有别人资产,敲诈勒索罪即为典型。所谓钳制,一般是指以对人身当即施行或许即将施行暴力,以及用其他危害行为相要挟,强逼或恫吓被害人当即或期限满意其不法要求的行为,例如,以马上施行暴力相要挟而进行的掠夺行为、强奸行为,或许以即将施行暴力或许其他危害行为相要挟而进行的敲诈勒索,均归于钳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对被害人运用要挟或许要胁的办法,强索公私资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施行要挟手法,形成资产所有者、保管者精神上的惊骇,被逼交出资产的行为。”
那么,敲诈勒索罪中的“钳制”能否包含暴力要素?我国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则敲诈勒索的手法,其它各国刑法规则也不彻底相同。德国刑法规则,“违法地运用暴力”是与“要挟恫吓”相并排的本罪的行为表现之一;意大利刑法规则,“以暴力或要挟手法强逼或人做或不做某事”,是敲诈勒索行为的表现形式;俄罗斯刑法规则,敲诈勒索的行为只能是要挟,但其间包含以运用暴力相要挟。“实际运用了暴力的性质或许按第163条第2款第2项,或许按第163条第3款第3项科罪。”日本刑法对恫吓行为的手法未作具体规则,判例和通说以为,恫吓除了钳制之外,也包含没有到达按捺别人抵挡程度的暴力。在以获得资产为意图而运用暴力的场合,区别本罪与掠夺罪的关键是看暴力的程度,假如暴力没有到达按捺别人抵挡的程度,就构本钱罪;反过来,则构成掠夺罪。 从以上各国规则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建议敲诈勒索罪的钳制行为包含暴力行为,俄罗斯尽管将暴力行为扫除在钳制行为之外,但并没有将其扫除在敲诈勒索行为之外。
学界通说以为“敲诈勒索仅限于要挟,不当场施行暴力”。 也便是说,敲诈勒索罪的手法不包含暴力,假如行为人运用暴力手法施行勒索钱财,则应建立掠夺罪。该观念进一步指出,在判别暴力攫取资产的行为是否归于掠夺罪的问题上一般都建议暴力掠夺不要求到达按捺被害人抵挡的程度,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对被害人施行了暴力行为,并当场攫取资产就构成掠夺罪;但也有人建议,敲诈勒索罪的手法包含暴力,在此前提下,以暴力手法勒索钱财构成掠夺罪仍是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规范又分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掠夺罪有必要到达按捺被害人抵挡的程度,因而区别掠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规范是是否到达按捺被害人的抵挡的程度。假如到达了按捺被害人抵挡的程度,当场获得资产的,则构成掠夺罪,不然便是敲诈勒索罪。另一种观念则以为,敲诈勒索罪的钳制手法和掠夺罪相同包含暴力,但掠夺罪中的暴力程度不是以到达按捺被害人抵挡为规范,而是以是否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为规范。因而,区别以暴力手法当场强取资产的行为是构成掠夺罪仍是敲诈勒索罪的规范是是否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假如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便是掠夺罪,不然便是敲诈勒索罪。本文赞同前一种观念,即以是否到达按捺被害人的抵挡的程度作为区别掠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规范。可是,不能把按捺抵挡的规范定得过于严苛,以为只要被害人处于彻底不能抵挡的状况下,才算到达了按捺被害人抵挡的程度。这样不只易于宽纵罪犯,导致重罪轻刑,并且在司法实践也难以掌握。
本案中,张某、宋某等人施行暴力行为,以强逼被害人交出10万元钱。勒索未果情况下,张某、宋某等人当场强行搜走被害人的资产。归纳全案来看,张某、宋某等人行为契合掠夺罪的构成要件。榜首,张某、宋某等人对被害人所施行的暴力,其程度彻底到达按捺对方抵挡的程度,这点可从行为手法等客观要件方面表现出来。张某、宋某是持刀持枪将龚某强行押上车,并将其带至一荒山上。刀枪是暴力东西,具有杀伤力。且龚某是被强行押上车的,在远离公共场所的荒山上,面临多人的攻击,龚某当然不敢抵挡,也无法抵挡;尽管客观上对被害人施行了勒索行为,但其暴力程度足以扫除被害人的抵挡,不契合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第二,在龚某回绝对方的要求后,由张某持枪守住龚某,宋某等人则在车内搜走现金600余元和几张银行卡,这是典型的掠夺行为。且笔者以为,仅张某、宋某等人掠夺现金600余元和几张银行卡的行为,才干作为掠夺罪违法成果的点评目标,即张某、宋某等人所施行的掠夺罪数额只能以600余元和几张银行卡来核算。第三,张某、宋某等人将被害人挟制到一荒山上,向其要钱未果,就强行劫走车上资产,之后放了龚某。在此期间,其施行暴力、钳制的行为处于继续状况中,直至非法占有获得龚某资产。其行为契合掠夺罪以暴力手法当场劫取别人资产的特征。所以二人的行为更契合掠夺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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