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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1-88)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4:09
李某原在甲公司上任,适用不守时作业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吞并,李某成为乙公司员工,持续适用不守时作业制。2012年12月,因为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筛选”的规则,决议停止与李某的劳作联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作争议裁定恳求,建议:原劳作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向未与自己签定新的书面劳作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公司停止合同违法,应康复自己的作业。
关于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期间付出二倍薪酬的裁定恳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劳作合同到期后未签定新的劳作合同,李某仍持续在公司作业,应视为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故李某无权恳求付出二倍薪酬
B.劳作合同到期后应签定新的劳作合同,不然归于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景象,故李某有权恳求付出二倍薪酬
C.李某的该项裁定恳求现已超越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裁定恳求没有超越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选项B正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据此可知,李某的劳作合同到期后,应当从头签定一份新的劳作合同,不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
选项C过错,选项D正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据此可知,乙公司于2012年12月停止与李某的劳作联系,李某在2013年11月提出劳作争议裁定恳求,未超出1年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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