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理应获得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22:01
[根本案情] 辛某(女)和路某于2002年2月成婚,孩子出世后两边筹资承揽一百货门市部,路某担任运营,辛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路某以晚上看店为由常常不回家寓居,两边为此不断气愤,爱情逐渐恶化。辛某感到老公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便提出和路某离婚,路某赞同。2005年10月,两边就孩子抚育、产业切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处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辛某传闻路某在离婚前常常和一女性住在一起,就质问路某,路某对此供认。辛某于2006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路某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不合]对此案怎么处理,一种定见以为,法院应判定驳回辛某的诉讼恳求。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虽规则了有四种差错景象之一时,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可是也清晰规则了既要有此类差错存在,一起还必须是因此类差错而导致离婚。假如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差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确定这些差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差错景象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条件;第二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对辛某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一、依据民法理论,男女两边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彼此间负有必定的职责,并享有相应的权力。《婚姻法》总则部分即规则了“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夫妻应当彼此忠诚,彼此尊重”等束缚男女两边的法定职责。彼此忠诚是对身为夫妻关系的男女两边所作的根本要求。本案中路某在与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同居,严峻违背了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是其要承当补偿职责的客观根底。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规则“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本案中辛某的诉请完全符合上述规则。虽辛某在协议离婚时并不明知其时路某与别人同居,但路某常常不回家寓居,两边为此不断气愤,爱情逐渐恶化,致使辛某感到老公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这些体现不能说与路某和别人同居没有关系。依第一种定见,不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肆意妄为,只要在离婚时不为另一方所知,便无需承当其违背夫妻彼此职责的职责,是不符合立法意图的,也有背于社会伦理道德。综上,法院应支撑辛某的诉讼恳求。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刘建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