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通事故赔偿案肇事方承担全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0:48

2004年5月1日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后,法院在处理交通事端补偿案时,尽管将公安交管部门所作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仅作为一种依据看待,但在实践审判中,因为对职责确定不服的当事方对事端职责的断定处于非专业的弱者位置,公安机关作出的事端确定书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想在民事诉讼中改动乃至彻底推翻交管部门所作的事端确定将是好不容易的。不过,已然法令赋予了当事人这样的权力,在遇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确实显失公平的事端确守时,当事人仍是应当经过专业律师的协助活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本事例涉及到的不仅是公安交管部门所作事端确定不妥,并且是在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验交通事端现实的情况下,经过律师的尽力,使审判法官采用了原告署理律师的由闯祸司机承当事端全责的典型判定!
[根本案情]
2006年9月6日23时05分,被告张某驾驭被告成都市某租借汽车公司运营的捷达轿车(车主是被告李某),由天俯广场方向沿人南二段行进至人南三南段与滨江中路穿插路口,原告刘某驾驭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凌某正由跳伞塔方向沿人南三段往天俯广场方向行进,行进至人南三段与滨江中路穿插路口时,原告刘某见绿灯亮就正常通行,而被告张某却违背交通信号灯左转,当场将原告的车撞倒,形成车损人伤!刘某因为左腿股骨颈严峻受伤,其时就站不起来了,后被送到华西医院医治。
原告刘某被撞伤后,被送到华西医院医治70天,于2006年11月15日出院。原告遭受此次事端后已落下九级伤残。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分局却一向未做出职责确定,直到2007年9月4号才作了一个“该交通事端现实无法查验”的成公交某认字[2006]第00176号《交通事端确定书》。
2007年9月5日,原告托付咱们署理申述事宜,向青羊区法院恳求判定包含保险公司在内的四被告补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0万元(其间精力损害补偿建议了3万)人民币。当日,法院受理了该案。
[律师作业]
1、本案当事人托付的时分,差一天就已到交通事端发作之日起满一年的时刻了。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其《定见》:“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损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的规则,托付人如果在2007年9月5日不去法院立案,就很有或许超越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而损失胜诉权,而要想拯救将困难重重。鉴于此,咱们立刻以最快的速度查询了四被告的档案,整理了依据,预备好了诉状,在当天下午就去法院立结案。这是咱们执业以来,第一次阅历这种当天托付当天就立案的特殊情况,发明了办案速度记载!托付人刚开始对咱们所说本案诉讼时效快过了还有些将信将疑,等他们到法院一问,在法官的答复和咱们的剖析是共同时,便连连对咱们的作业表示感谢!
2、本案托付人一向认为是被告驾驭员和某交警走了联系,才导致事端确定迟迟未作出来。当公安交管部门拖了快一年作出了事端确守时,却得到一个“经公安机关查询,事发后因下雨,事发现场无目睹证人,后经寻觅,未寻觅到目睹证人,该交通事端现实无法查验”的事端确定书!对此,作为受害人的托付人当然不服。而咱们作为署理律师,光不服是不可的,要用现实和依据说话。所以,咱们一方面亲自到现场调查,进行摄影等取证作业,另一方面先后两次专门到公安交管部门调取了有关本案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依据资料。在对这些依据进行仔细剖析后,咱们发现被告驾驭员存在多项违法驾驭的行为,如下雨天左转弯且在行为人行横道时以40公里的时速行进,左转弯不是拐大弯,而是拐的小弯,在10米外就已发现受害人而没有采纳必要的处置办法等等。有了这些依据资料,对咱们建议被告驾驭员的全责是非常有利的。而咱们也不得不对公安交管部门在这些他们自己调取的依据资料面前,怎么作出了“现实无法查验的”事端确定书产生了疑问!之后,咱们精心预备了应由被告驾驭员承当此次交通事端全责的署理定见。在开庭时,咱们充沛表达了我方的建议和理由,指出了被告方的不实之词,整个庭审进程咱们都把握了主动权,庭审后,托付人及其亲属表达了对咱们的敬意和感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