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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20:21

案情
1998年5月,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公司)申述要求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酒店)补偿其车辆被窃后车辆价值丢掉人民币65万元及车辆其他丢掉(附加费等)人民币143260.95元。1998年7月,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参与诉讼,代位紫江公司行使追偿权,要求汤臣酒店补偿其已理赔的稳妥补偿金人民币49.2万元。之后,紫江公司改变诉讼恳求,要求汤臣酒店补偿车辆价值人民币15.8万元及附加费等丢掉。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定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补偿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车辆丢掉人民币12.3万元,并补偿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车辆其他丢掉人
民币131319元;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补偿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理赔的稳妥丢掉人民币49.2万元。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吊销原审民事判定,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补偿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失车的经济丢掉人民币132341元,并驳回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上海分公司代位恳求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补偿已理赔的稳妥丢掉人民币49.2万元的诉讼恳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月17日至19日,紫江公司在汤臣酒店举行董事会。1月17日下午5点左右,紫江公司的总经理郭峰驾驭一辆凌志LS400型轿车(车牌号为沪A-F5378)到汤臣酒店出席会议。因当日汤臣酒店一起有其他大型会务活动,汤臣酒店作业人员彭峰引导郭峰将车停到鑫联广场,并问询郭峰房间号,因郭峰其时没有了解住宿号故未能奉告。郭峰即开车绕到鑫联广场泊车,鑫联广场上有1-2名汤臣酒店的保安售货员在指挥车辆停放。当晚10时,酒店作业售货员彭峰下班时在记事本上记录了广场尚有客人车辆,请接班人员留意。19日正午,紫江公司会议完毕,郭峰去开车时,发现车辆失踪,故向汤臣酒店保安部报案,后又向新区公安部门报案。另查明,系争车辆于1997年2月14日由紫江公司向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稳妥附加盗抢险,投保金额为75万人民币。1998年6月19日,稳妥公司按稳妥补偿的规则,补偿了紫江公司出险时车辆残值61.5万元的80%计49.2万元,其他20%等紫江公司与第三方职责确认后再行理赔。系争车辆还有其他费用丢掉,经庭审质证,两边认可的包含:车辆附加费13.1万元,照相费30元,牌照费194元,安装费10元,三角牌85元,合计人民币131319元。汤臣酒店在正门车道的花坛内及花坛墙上设有面临汤臣酒店背对鑫联广场的“由车主自傲泊车危险”的告示牌。
原审法院以为,紫江公司所属售货员到汽苫酒店开会住宿,是酒店的顾客,酒店的服务应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七、第十八条规则的保证顾客承受服务时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在汤臣酒店自备泊车场因故停不下的情况下,酒店作业人员引导紫江公司人员将车停于其指定的鑫联广场,应以为是酒店泊车场的延伸,酒店应对该处泊车场担任好安全保卫作业。但酒店在大型会议完毕后,在未设法告诉紫江公司驾车人将车停放于地下泊车场的情况下,即撤回广场执勤人员。酒店这一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的有关规则。现车辆丢掉,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酒店以其门外花坛处设有“车主自傲泊车危险”告示牌为由要求免责的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等二十四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局合同、告诉、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顾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则”相悖。稳妥公司就已向紫江公司理赔部分代位恳求汤臣酒店补偿,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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