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1:50导读:公司运营规模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公司改动运营规模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处理改动运营规模的程序。新公司法对改动运营规模有具体规则。公司的运营规模由公司章程规则,并依法挂号。公司能够修正公司章程,改动运营规模,可是应当处理改动挂号。公司的运营规模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须经同意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同意。
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运营规模由公司章程规则,并依法挂号。公司能够修正公司章程,改动运营规模,可是应当处理改动挂号。
公司的运营规模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须经同意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同意。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运营规模及其改动的规则。
【修正状况】
本次修正将原《公司法》第11条第二款中"法令、行政法规约束的项目"改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须经同意的",这样的表述更为精确,一起也更为契合相关法令的精力。
【本条解说】
公司的运营规模是公司章程的肯定必要记载事项之一,而且有必要依法挂号。关于运营规模的挑选,由公司建立人在法令答应的规模内自主挑选。通过修正公司章程,能够改动运营规模,但一起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处理改动挂号。公司的运营规模归于应当挂号事项,只要将改动后的运营规模予以挂号,才干使其收效,并便于第三人知悉,然后作出相应的运营判别。
某些特别职业如银行、稳妥、证券事务按照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须经同意方可运营。因而,本条第二款规则,公司的运营规模归于法令、行政法规须经同意的,应当依法通过同意。
【相关理论】
本条涉及到公司法上的运营规模问题。公司运营规模在英美法系上称为"公司意图",是指公司在建立时通过挂号机关挂号或许通过同意的,答应公司从事运营的运营规模。公司运营规模的含义在于:股东能够根据运营规模猜测出资危险;公司应该在该规模运营,否则为越权行为;第三人根据公司章程判别买卖是否逾越公司运营规模。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的权利受公司运营规模的约束,越权行为被视为无效。可是,对逾越公司运营规模行为无效准则易于滋长不诚实买卖行为,不利于保护买卖安全,一起降低了经济功率,增加了买卖成本。因而,越权无效这一准则被各国公司立法所摒弃,被运营规模可改动或许一般条款所替代。可是,公司运营规模依然使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公司董事或许事务执行人仍受运营规模的拘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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