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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失顺产双胞胎死亡如何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6:40
医疗事故补偿的案子】
医院过错安产双胞胎逝世补偿5.8万元
8月10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定,判定由某县人民医院补偿刘某、罗某因其婴儿逝世的丧葬费、误工费、精力抚慰金等计人民币5.8万余元。宣判后熏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两边未提出上诉熏县人民医院已履行了判定书所确认的职责。
2005年5月12日起,罗某因妊娠在某县医院门诊进行惯例查看医治,在此期间,县医院的医师开具了孕妈妈禁用的北京降压0号药品给罗某服用,同年6月27日晚,罗某入住该医院临产,于6月28日安产两活女婴。其时无呼吸但有心跳,经抢救30分钟左右逝世。2005年7月1日,罗某出院后,以医院违背治疗护理惯例,存在医疗过错而致其婴儿逝世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为查明现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先后托付吉安市医学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熏以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吉安市医学会的鉴定定论为本病案不属医疗事故,但其剖析定见中指出,院方接诊人员技术水平有限,存在缺点。
法院审理以为熏医院是否应承当补偿职责,应当依据医学会和司法鉴定组织的鉴定书确认。两份鉴定书,经庭审质证,能够确定两个定论根本共同,即本案不属医疗事故,但一起都清晰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依据两份鉴定书的剖析定见和定论,可确定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重生婴儿的逝世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本案属因医疗过错行为引起了侵权补偿胶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规则,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但医院的补偿职责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则,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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