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5:34
发布部分:上海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近来告诉要求,现对上市公司收买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相关买卖的信息发表要求告诉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必要严格执行本所《上市规矩》中有关相关买卖的规则,有必要延聘独立财务顾问发布独立财务顾问陈述。独立财务顾问有必要就自己是否彻底独立作出清晰声明,董事会对财务顾问是否独立也要发表意见。财务顾问陈述至少应对以下两项内容发表意见: 1、对该无形资产历年构成中相关两边的奉献进行量化剖析,确认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份额; 2、对此次相关买卖是否公允发表意见。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必要对此次相关买卖是否公允发表意见,一起应至少发表以下事项: 1、此次买卖前,上市公司与相关方有偿运用该无形资产的协议状况等; 2、此次买卖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对上市公司未来运营发生的影响(用前三年与未来三年比照的办法,发表该项买卖对运营财务指标的影响,尤其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3、此次买卖完成后,相关买卖的对方是否还运用该无形资产,假如持续运用,须发表有关协议。 三、上市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发表评价陈述的摘要内容,至少包含评价标的、规模、办法、要害定论或主张等。评价陈述全文有必要上网。假如评价陈述内容触及商业秘要的,上市公司可就此项内容向本所请求豁免发表。 自本告诉下发之日起,上市公司触及上述问题的董事会抉择,在信息发表前有必要备齐上述文件。 本告诉即日起收效。   上海证券买卖所 2000年12月6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