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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极其应对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7:37

    2014年9月底,在“2014互联网金融立异与开展论坛”上,银监会立异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初次提出P2P职业监管的“十准则”;这是P2P职业在我国阅历了“粗野式”成长后监管层初次体系性的提出了职业运转红线,尽管依旧缺少相应的法令法规进行标准,但依旧对这个职业开展具有严峻的引导含义。本文即环绕这“十准则”讨论这个职业存在的法令危险及相应的应对之策。
    王岩岫提出的十项准则首要包含:
    ①P2P监管要遵从P2P事务实质,所谓事务的实质便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安排不能持有出资者的资金,不能树立资金池,我国的P2P不是运营资金的金融安排;
    ②要执行实名制准则,出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挂号,资金流向要清楚,防止“洗钱”;
    ③要明晰P2P安排不是信誉中介,也不是买卖渠道,而是信息中介,是为两边小额假贷供给信息服务的安排,应当明晰其事务鸿沟,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差异;
    ④P2P应该具有必定的职业门槛,对从业安排应有必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而关于高管人员的专业布景和从业年限、安排架构也应有必定的要求,一起对危险操控、IT设备、资金保管等方面也应该有必定的资质要求;
    ⑤出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保管,不能以存款替代保管,一起尽或许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
    ⑥P2P安排不得以本身为出资人供给担保,不得为告贷本金或许收益作出许诺,不承当体系危险和流动性危险,不得从事告贷和受托出资事务、不得自保自融;
    ⑦P2P安排应走可持续开展路途,不要盲目寻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
    ⑧P2P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发表、充分地进步信息发表的程度、提醒危险;
    ⑨P2P安排应该推动职业规矩的拟定和执行,加强职业自律的效果;
    ⑩P2P安排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撑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开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准则。
    概括以上十准则,自己就网贷渠道在法令层面面对的首要危险及详细风控对策做特别阐明:
    1、危险提示一:“理财-资金池形式”违法。部分P2P网络假贷渠道经过将告贷需求规划成理产业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许先归集资金、再寻觅告贷目标等方法,使放贷人资金进入渠道的中心账户,发作资金池。这些中心账户往往是假贷渠道的法人账户或是法定代表人的私家账户,这使得假贷渠道可以在必定时间内随意处置这些停留资金。假贷渠道的这种操作形式在形式上把自己等同于类似于银行的金融安排,手中吸收了很多的民间资金成为了影子银行,契合刑法对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定性。
    在我国,因为个人信誉状况难以判别,很多告贷者的信誉检查难以经过网络完结,所以发作了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线下信誉审阅和债款转让形式:先树立一个资金池,把钱借给告贷者,然后经过卖理产业品的方法将债款转让出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指出:一些公司选用自然人给人告贷,再将告贷卖给另一个自然人以吸收资金,许诺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形式,恰恰契合最高法院对不合法集资的界说。
    风控对策:针对以上危险,P2P网贷公司应坚持信息中介渠道的位置,不参加假贷买卖,防止自有资金与出资人资金的混淆,将出资人资金交由第三方安排保管;参照刑法对不合法集资违法人数和金额的规则,对告贷人(个人或公司企业)的单笔买卖设定最高告贷金额和资金出借人数上限,;制止P2P网贷公司吸收资金后用于自己及其相关公司的生产运营或高利转贷。应加强与银行协作,由其担任买卖清结算,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除与第三方付出渠道协作外,应加强与当地银行、邮局储蓄、农村信誉协作社等安排协作,将客户资金直接经过第三方账户完成买卖清结算,削减第三方付出的推迟带来的不方便。
    2、危险提示二:告贷渠道沦为洗钱东西。P2P网络假贷渠道吸收的资金来历于持有清闲资金的出资人,这些资金不能扫除其来历的不合法性,P2P渠道往往不会检查资金来历,也难以对这些资金进行有用的检查。我国《刑法》的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为违法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粉饰、隐秘其来历和性质,经过出资等手法使其合法化的行为。网络假贷的资金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而P2P渠道一般只担任审阅告贷人的资金用处,无法核对出资人的资金来历,便为不法分子洗钱供给了隐秘、安全、方便的通道。此外,也不扫除单个P2P网贷渠道为不合法分子的违法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供给资金账户的或许。
    风控对策:针对以上危险,P2P渠道应加强网络假贷买卖的监控。首先是P2P网贷渠道应严厉进行贷前检查和贷后资金追寻办理;其次是树立渠道电子数据库,贮存客户资料和买卖记载,以便构成电子依据;最终是构建电子渠道实时监控体系,主动挑选反常的大额买卖,并报送反洗钱检测中心和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以核实。严厉依照《反洗钱法》、《金融安排反洗钱规则》的要求树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操操控度,做到不越雷池半步。
    3、危险提示三:担保的合法性问题。P2P网络假贷渠道性质上一般都挂号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而,渠道不能按法令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力。从资金安全性视点上说,假如假贷渠道一方面充任告贷中心人人物为假贷两边穿针引线,另一方面又扮演确保人人物为资金安全供给担保,一旦发作债款违约则会严峻危及渠道其他客户的资金安全形成渠道本身体系性危险。
    在实践中,最多的仍是其他主体担保。如由告贷人自己供给典当、质押担保,或由担保人供给担保。担保人或许是自然人或专门的担保安排等。例如,陆金所是由安全集团旗下的安全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供给担保;也有的渠道引进其他小额担保公司,如有利网;开鑫贷除了小贷公司担保外,还与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协作,如江苏省国信信誉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等。这种第三方专业担保公司的呈现增强了出借人的告贷决心,但也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呈现。《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理办法》规则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越10倍,但实际中担保资金无法匹配敏捷扩张的假贷买卖量,告贷渠道所流通的资金动辄上千万形成杠杆效应与资金余额错位,简略引发杠杆危险。
    风控对策:关于以上危险,网贷渠道首先要根绝“渠道自保”的运营形式;其次在与第三方担保主体进行协作时,要掌握好第三方渠道的资质和规划与本身开展相适应,用好“再担保”和“反担保”等法令东西,下降本身和第三方的危险;再次是关于担保物的检查,是否归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许存在争议的产业等法令制止作为担保物;再是对担保责任方法的约好,留意区别一般确保和连带责任确保下完成到期债款的法令危险的不同;最终要适度操控告贷额度,尽量涣散资金存量,树立自己的告贷信誉评级准则,将危险化整为零。
    综上所述,p2p网贷渠道与社会资本在阅历了一段张狂的“热恋期”后,正在逐渐趋于理性调整期,这个职业的参加者们只需摒弃热钱快进快出的简略思想,做好本身的法令风控办法,步步为营,静待监管层对这个职业详细行为标准的出台,就可以在资本市场持续笑傲江湖。
    参考文献:
    《P2P网络告贷的九大司法诉讼问题》 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p2p的法令危险极端对策》 陈芳 我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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