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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0:18

税法规则,将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成果有或许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为亏本额。补偿以前年度亏本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重要一环,交税人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境外亏本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则,企业在汇总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经营组织的亏本不得抵减境内经营组织的盈余。但企业发作在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答应彼此补偿,即发作在一国的亏本,应该用发作在该国的盈余进行补偿。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90万元,其间境内所得的应交税所得额为230万元,设在A国的分支组织当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为120万元,设在B国的分支组织当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从B国获得利息所得的应交税所得额为4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境内应交税所得额230万元,A国应交税所得额120万元,B国应交税所得额=-200 40=-160(万元),应交税所得总额=230 120=350(万元)。当年度境外B国未补偿的亏本160万元,答应以其来自B国今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补偿。
境外应税所得补偿境内亏本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及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填表阐明中清晰,依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则,交税人在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经营组织的盈余能够补偿境内经营组织的亏本,但用于补偿境内亏本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越企业当年的悉数境外应交税所得。例如,某企业2009年完成赢利-100万元,税率为25%;其在境外的分支组织盈余100万元,税率为30%,已纳所得税30万元。2010年完成赢利100万元,境外分支组织盈余100万元,税率为30%,已纳所得税30万元。那么,该企业2009年应交税所得额=-100 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2010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2010年应交税所得额=100 100=200(万元),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实践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结转今后抵免税额=0-25 30=5(万元)。
核定征收企业补偿以前年度亏本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则,交税人实施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办法的,按下列规则申报交税:(一)交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没有承认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许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办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二)在应纳所得税额承认今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下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承认今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交税额,由交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B类)》,在规则的交税申报期限内进行交税申报。(三)交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则的时限内依照实践经营额或实践应交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税。申报额超越核定经营额或应交税额的,按申报额缴交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交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交税额缴交税款。依据上述规则,实施核定征收办法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精确进行财政核算的企业。因而,采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纳核定征收年度不能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假如上年归于查账征收,是新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则汇算清缴依然能够补偿亏本。
企业重组原有亏本补偿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规则,被兼并企业的亏本不得在兼并企业结转补偿。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本不得彼此结转补偿。被分立企业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的亏本额可按分立财物占悉数财物的份额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持续补偿。在企业兼并重组中,假如被兼并企业存在亏本,则能够有条件的限额补偿。《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则,可由兼并企业补偿的被兼并企业亏本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则的剩下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兼并企业补偿的被兼并企业亏本的限额。别离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则和特别性税务处理规则。一般性重组是在企业并购买卖发作时,就要承认财物、股权转让所得和丢失,依照买卖价格从头承认计税根底,并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组。特别性重组是指契合必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买卖发作时,对股权付出部分,以企业财物、股权的原有本钱为计税根底,暂时不承认财物、股权转让所得和丢失,也就暂时不必交税,将交税责任递延到今后实行。企业契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则的特别重组的条件,能够享用特别重组的税收优惠。企业重组契合规则条件的,买卖各方对其买卖中的股权付出部分,能够按以下规则进行特别性税务处理:企业兼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兼并发作时获得的股权付出金额不低于其买卖付出总额的85%,以及同一操控下且不需求付出对价的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兼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兼并企业继承。可由兼并企业补偿的被兼并企业亏本的限额=被兼并企业净财物公允价值×到兼并事务发作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查补所得额补偿亏本的处理
《关于查增应交税所得额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0号)规则, 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交税状况进行查看时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作亏本、且该亏本归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答应补偿的,应答应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补偿该亏本。补偿该亏本后仍有余额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企业2010年会计报表填列亏本50万元,税务机关交税查看调增其应交税所得额70万元,那么,该企业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50)×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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