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收管理体制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8:53中国台湾区分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准则。依照台湾当局1950年发布、并经屡次批改的《财政收支区分法》,财政收支体系区分为“中心”、省及“直辖市”、县(市)三级,税收相应分为“国税”、省及“直辖市”税,县(市)税,其间省及县(市)税在“直辖市”即为“直辖市”税。现在“国税”包含: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品税、证券交 易税、矿区税。其间遗产及赠与税,在省应以其总收人 10%分给省,80%分给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入 50%分给直辖市。省及“直辖市”税包含: 营业税、印花税、运用牌照税、特产税。其间营业税 和印花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 50%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人50%由“中心”统筹分配省及“直辖市”;运用牌照税,在省应以其总 收入50%分给所属县(市),在“直辖市”悉数为“直 辖市”收入;特产税是指对省内特有的大宗产品课征 的税收,不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品税的货 物为课征目标,现在没有开征。县(市)税包含:土地 税、房子税、契税、屠宰税、文娱税、特别税课。其间 土地税中的土地增值税应以其总收人20%分给省, 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屠宰税由省就其总收入 10%统筹分配所属县(市);特别税课是指习惯当地 需求,经“议会”立法课征的税收,也适用于“直辖 市”,不得以已征货品税或特产税的货品为课征目标。省及“直辖市”、县(市)税收立法,有必要在上述范围内,并由“中心”拟定各税法公例,作为省、县立法 的根据。各级“政府”对他级或同级“政府”的税收, 不得重征或附加,但“直辖市”、县(市)为筹集教育科 学文明资金,可报“行政院”核准,在县(市)税中不超 过原税捐率 30%征收当地教育捐。各级当地“政府”不得对人境货品征入境税或经过税。各级“政府”为习惯特别需求,可经各级“议会”立法,开征临时性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