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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对承租人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0:05

【合同免除】房子租借合同的免除对承租人的规则
合同的免除,是合同有用建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
房子租借合同的免除是指合同依法建立后,在没有实行或没有彻底实行的状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或两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发生了法令、法规规则的某些状况,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则: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责任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并不得牟利。
《合同法》第224条规则: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补偿丢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的,出租人能够免除合同。
《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第24条规则: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停止合同,回收房子,因此而形成丢失的,由承租人补偿:(一)将承租的房子私行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子私行转让、转借别人或私行互换运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子私行拆改结构或改动用处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共用住所用房无正当理由搁置六个月以上的;(六)租借承租房子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成心损坏承租房子的;(八)法令、法规规则其他能够回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租借合同后,两边应当根据法令规则和合同约好享用权力、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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