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20:51依照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接连三年停止运用,商标局依据当事人供给的依据,将吊销该注册商标。那么,怎样运用商标才视为对注册商标的正确有用运用?什么依据是商标的有用运用依据?特别是现在大量出现的电子商务,使得商标的运用方法发作了很大改动,怎么界定此类依据?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一些观念。
一、《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则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运用作了清晰的界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前款所指商标的运用,包含将商标用於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买卖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於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事务活动。”
二、当时常见的几种首要的商标运用依据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扬是运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依据,如经过报纸、杂志、电视、播送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扬。但政府布告(包含《商标布告》)不在此列。政府布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如某企业供给的由某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布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政府颁发某种荣誉称号的依据,此种依据为政府布告,不视为运用商标的依据。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於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相同由於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运用依据。
2.答应别人运用商标,被答应人的运用视为该商标的运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供给上述运用证明及商标运用答应合同。TRIPS协议第19条第2款明文规则了“在商标注册人操控的别人运用”(首要指被答应人的运用),契合“其为坚持注册所要求的运用”。
3.彻底以出口为意图,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於产品或许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运用。
三、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l.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人名义改动、注册人地址改动。商标的续展、变名、变址仅标明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是商标的运用行为,不能视为对该商标的实际运用依据。
2.运用过程中注册商标发作了改动。这儿分两种状况。假如注册人作为依据供给的实际运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显着不一致(商标主体发作改动),这样的依据不能视为该商标的运用依据;假如供给的商标仅仅部分有改动,但未改动商标注册的显著特点,注册商标未发作实质性的改动,虽运用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不彻底相同,仍可视为运用。为了界定何为实质性的改动,咱们能够学习《日本商标法》的做法。《日本商标法》规则,将注册商标作下述改动後运用,视为同一商标的运用。(1)在运用注册商标时,将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字体改动。如将印刷字体改为书写体,楷书改为草书和行书,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大写改为小写。(2)在呼叫及意义仅有对应状况下,日文的平假名、片假名、英文及汉字之间能够彼此运用,不属於违法运用。(3)注册商标图形非主体部分略有改动。(4)有两种意义相同的文字构成的注册商标可分隔运用,横写的汉字或平假名、片假名能够竖写。
3.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的运用。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成为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行分割的一部分,但由於前史原因,这三个区域与我国大陆实施不同的商标法令制度。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坚持原有的法令制度。因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用不能作为坚持在我国大陆注册商标的有用运用依据。由於台湾还未回归,有关台湾的法令制度怎么与大陆联接还有待讨论。
4.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刊、计算报表、配料单等上运用商标。笔者以为,商标必须在以商业买卖为意图,直接或间接地向顾客推销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中运用才是有用的运用。这是由于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品,商标不能脱离市场竞争独立存在,市场竞争也离不开商标,二者互为因果。企业在广告宣扬、买卖买卖文书等方面运用商标的行为,这些均是以商业买卖为意图,直接或间接地向顾客推销产品或服务。企业在其内部财务报表,计算资料等上运用商标的行为,不是以商业买卖为意图,未与顾客发作关系,这种方法不能视为商标的运用。
5.商标注册人在单件产品上一起运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该将每个注册商标分隔,各自独立,不得堆叠在一起发生新的视觉效果,否则不视为运用。对於组合商标,对该组合商标其间的一部分独自进行运用,不能视为对该组合商标的运用。
6.商标在互联网上的运用,给商标法令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由於网上的商标运用行为的时间性、地域性尚难确认,因此网上的商标运用行为是否视为对商标的运用,还需讨论。
四、关於不运用的正当理由
我国商标法并未清晰规则注册商标不运用的正当理由,这很晦气於实际操作。
商标所有人因不行操控的经济或法令原因此导致的不运用,能够作为不运用的正当理由,如:政府在三年中不允许进口某种产品或其它的政府行为而使某注册商标在必定时期不能运用的,也均应视为是“有正当理由”而没有运用。被请求商标在贰言和贰言复审期间由於权力不决而导致的不运用,相同能够视为该商标不运用的正当理由。在这些场合,都不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必,而是政府的特别行为阻挠了注册人的正常运用。这些不运用的正当理由,属於商标所有人不能操控的要素。在这种状况下,当事人应当是免责的。这也是我国民事法令的基本原则。笔者主张经过立法程序对此作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