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委托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0:31
刑事辩解在许多时分表现的便是国家法令的公平公平的特色,刑事辩解的品种有哪些,托付辩解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辩解的品种有哪些,托付辩解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一、刑事辩解的品种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辩解品种有三:
(1)自行辩解,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解。
(2)托付辩解,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经过与法令答应的人签定托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解。
(3)指定辩解,指遇有法令规则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被告人指定辩解律师为其辩解。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解与托付辩解)
二、托付辩解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履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法院履行解说》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子过程中,应当充沛确保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辩解权力。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托付担任辩解人:
(一)被宣告和惩罚没有履行结束的人;
(二)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许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则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由被告人托付担任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总归,托付辩解权是为了正确审理案子,最大极限的维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解的战略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解能够挑选的根本抗辩办法是:案子现实辩解、依据不足辩解和法令适用辩解。
一、案子现实辩解
(一)正面论说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子现实不同的被告人的详细行为;(二)辩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子现实的确定,即论说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依据充沛证明被告人施行了违法行为。
案子现实辩解又能够分为:
1、不契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辩解,常见的做法有:
(1)陈说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违法主体要件。
(2)陈说或证明被告人片面上不具备违法成心或违法意图。
(3)陈说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施行违法行为。
(4)陈说或证明不具备某些违法构成所要求的违法意图和违法结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解
一般有:被告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力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迫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景象。
3、情节辩解
依据案子现实,辩解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建功、率直、被害人差错、违法准备、违法未遂、违法间断、在共同违法中的隶属位置、受要挟违法等有助于从轻处分的现实和情节。
二、依据不足辩解
1、“孤证”不能定案。
2、扫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子无相关的依据。
3、依据不能构成依据链不能定案。
4、依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依据相冲突,控方依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依据
(2)控方依据不能扫除合理置疑
三、法令适用辩解
指辩解律师对控方提出的现实确定不持异议,但就该现实是否构成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法,违法性质,科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定见。
1、非罪辩解,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契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详细法令规则。
2、彼罪辩解,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契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详细法令规则,但契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则,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违法。
3、科罪量刑辩解。
关于你提出的“刑事辩解的品种有哪些,托付辩解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问题,听讼网小编现已整理出来了,刑事辩解的品种有自行辩解,托付辩解,指定辩解,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由被告人托付担任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有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律师。
一、刑事辩解的品种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辩解品种有三:
(1)自行辩解,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解。
(2)托付辩解,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经过与法令答应的人签定托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解。
(3)指定辩解,指遇有法令规则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被告人指定辩解律师为其辩解。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解与托付辩解)
二、托付辩解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履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法院履行解说》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子过程中,应当充沛确保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辩解权力。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托付担任辩解人:
(一)被宣告和惩罚没有履行结束的人;
(二)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许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则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由被告人托付担任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总归,托付辩解权是为了正确审理案子,最大极限的维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解的战略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解能够挑选的根本抗辩办法是:案子现实辩解、依据不足辩解和法令适用辩解。
一、案子现实辩解
(一)正面论说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子现实不同的被告人的详细行为;(二)辩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子现实的确定,即论说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依据充沛证明被告人施行了违法行为。
案子现实辩解又能够分为:
1、不契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辩解,常见的做法有:
(1)陈说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违法主体要件。
(2)陈说或证明被告人片面上不具备违法成心或违法意图。
(3)陈说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施行违法行为。
(4)陈说或证明不具备某些违法构成所要求的违法意图和违法结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解
一般有:被告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力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迫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景象。
3、情节辩解
依据案子现实,辩解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建功、率直、被害人差错、违法准备、违法未遂、违法间断、在共同违法中的隶属位置、受要挟违法等有助于从轻处分的现实和情节。
二、依据不足辩解
1、“孤证”不能定案。
2、扫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子无相关的依据。
3、依据不能构成依据链不能定案。
4、依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依据相冲突,控方依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依据
(2)控方依据不能扫除合理置疑
三、法令适用辩解
指辩解律师对控方提出的现实确定不持异议,但就该现实是否构成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法,违法性质,科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定见。
1、非罪辩解,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契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详细法令规则。
2、彼罪辩解,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契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详细法令规则,但契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则,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违法。
3、科罪量刑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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