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使委托人受到损害行纪人有没有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0:52
第三人不实行职责使委托人遭到危害行纪人是否有职责?
行纪合同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联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意合同联系;触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内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的生意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缔结合同。已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力承当职责。在从事生意业务时,不管行纪人是否通知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许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名字,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的生意联系的法律效力。因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联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意联系提出自己的贰言。
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致使行纪人不能实行对第三人的职责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建议危害赔偿,而只能向行纪人建议权力,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差错为由而回绝承当违约职责,行纪人只能先承当职责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相同的,假如第三人违约,致使行纪人不能实行对委托人的职责的,委托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建议权力,行纪人此刻也不得以自己无差错为由而回绝承当自己的职责。行纪人承当职责向委托人实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行纪合同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联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意合同联系;触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内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的生意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缔结合同。已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力承当职责。在从事生意业务时,不管行纪人是否通知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许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名字,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的生意联系的法律效力。因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联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意联系提出自己的贰言。
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致使行纪人不能实行对第三人的职责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建议危害赔偿,而只能向行纪人建议权力,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差错为由而回绝承当违约职责,行纪人只能先承当职责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相同的,假如第三人违约,致使行纪人不能实行对委托人的职责的,委托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建议权力,行纪人此刻也不得以自己无差错为由而回绝承当自己的职责。行纪人承当职责向委托人实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