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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0:23
跟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日子条件的进步,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呈现了一些新状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别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也比较严重,这样使本应美好、友善的婚姻关系发生了危机,乃至走向了决裂。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添加无效婚姻准则、离婚危害补偿准则,其间有目共睹和引起各界观注的是,离婚危害补偿准则的树立,其间对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者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优待遗弃,无差错方可恳求在免除婚姻一起,建议离婚危害补偿,这无异是我国婚姻保证准则内容的严重完善和弥补,不光其丰厚我国婚姻家庭内容,一起为无差错方在离婚时建议危害补偿供给了强有力的法令保证,一起亦是对导致离婚危害补偿的行为的否定和抛弃,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向健康的方向开展具有指引效果。 
关键词:离婚危害补偿、重婚、家庭暴力、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
 
离婚危害补偿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触及的一个新课题。为了全面了解这个问题,首要,咱们有必要了解一下2001年《婚姻法》的发生布景;其次,要了解离婚进程中的危害补偿的内容以及咱们在审判实践中是怎么确认这个问题的;第三,咱们讨论一下进行离婚危害补偿的数额确认问题。
 
一、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的立法进程与布景
 
中华公民共和国树立50年来,婚姻家庭准则的树立和自我完善迈出三大步,并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树起了三个里程碑,这便是1950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婚姻家庭准则破旧立新的前史重担。1980年发布施行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在改革开放中维护和稳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准则。2001年修正经过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根据其时婚姻家庭领域里呈现的新状况、新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准则进行了弥补和完善,掀开新世纪家庭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20年来,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质量有了新的规范和要求,特别是因为国门翻开,西风东渐,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呈现了一些新状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当地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包养情妇”、“包二奶”、“姘居”等损坏一夫一妻婚姻家庭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当地和家庭比较突出,导致离婚和人身损伤案子增多;对婚姻的树立只需正面的规则,却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则;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则过于准则抽象,缺少可操作性,人为因素比较大;有些条文不适合于今日的社会日子和婚姻家庭的开展,例如夫妻产业制,把婚后所得一起制作为法定的夫妻产业制,规则过于简略。1980年《婚姻法》发生于改革开放前期,其时我国施行的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社会产业状况十分简略,所有制方式主要有两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婚姻内部的家庭产业关系也是很简略的。跟着经济的开展,社会产业状况和家庭产业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我国的家庭经济功用有所强化,婚姻家庭中的产业关系也比过去愈加复杂化、多元化,本来的夫妻产业制现已不适应现在的状况,所以要完善夫妻产业制,对法定的夫妻产业拟定进行修正,对夫妻之间的产业约好作出比过去更为翔实的规则。从我国《宪法》关于所有制规则的改变能够看出,我国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国家加大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维护。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经过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在法令规则规模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弥补。国家维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了《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于当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婚姻法》分6章51条,增设了无效婚姻准则,离婚危害补偿准则,探视权,家庭暴力的救助办法;对夫妻产业制、离婚的法定理由,波折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的法令职责等做了更清楚的规则。这部《婚姻法》将同1950年拟定的婚姻法相同,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严重而深远的影响,并载入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史书。能够说,这次修正婚姻法的整个进程都是以一种史无前例的广泛、揭露、通明的开放式姿势呈现在人们面前,使婚姻法的修正进程表现了一种最大程度的全民参加性。使法令更好地表现了公民的毅力和要求,进步立法作业的水平功率。法令界人士称,此举标明我国立法作业向民主化和科学化又迈出了重要脚步。
 
二、离婚危害补偿准则的详细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2001年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制止重婚,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这一条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制止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1)重婚的;(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3)施行家庭暴力的;(4)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是关于离婚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的规则。
 
(一)、婚姻差错危害补偿的根据能够从两个方面来了解:一是婚姻自身的性质。咱们知道,成婚是男女两边自愿的行为,这种行为契合国家关于成婚的规则,经国家婚姻挂号机关挂号,婚姻关系正式树立。婚姻法归于民法领域,民事法令关系的特色之一是自愿、相等。因而,有专家学者以为,婚姻是契约。西方启蒙时期资产阶级学者在几百年前指出,婚姻是契约。婚姻是契约,契合合同的根本界说,婚姻自在包含离婚自在,能够了解为男女两边能够自在地缔成婚姻,也能够自愿地免除婚姻,只需在夫妻两边离婚时达不成协议时,才需求国家法令介入。假如婚姻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那么当一方做出违背合同条款的事(如重婚、姘居)违背了婚姻中要求夫妻两边相互忠诚的职责,无差错方天然能够恳求危害补偿。二是因为差错方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免除,关于无差错方,必定会构成危害,有危害,天然应当予以补偿。
 
(二)、差错补偿包含补偿精力损失。以为婚姻是契约,是有必定道理的,但这种契约,与一般民事合同又有差异。民事合同中的标的,往往能够计量,能够代替,乃至能够重做,而婚姻合同的标的,却是两边组成家庭,一起日子,是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自身。它往往不行计量,难以代替,乃至是难以感触和把握的。不管怎样,因为一方差错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遭到危害是必定的,危害包含物质经济方面的,也包含精力方面的。因而有权要求补偿,包含要求精力危害的补偿。精力补偿现已有了法令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危害别人隐私或许其别品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公民法院申述恳求补偿精力损失的,公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解说还对精力危害的数额的确认做了准则规则。
 
因为离婚触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产业的切割,这种切割,应当考虑到无差错方和子女的权益,这种对无差错方的维护,并不是离婚补偿。不能以为离婚对无差错方多分一些产业,就等所以补偿了。差错补偿准则的树立,是根据离婚时无差错方的危害,因为离婚,无差错方遭到危害,发生了无差错方的补偿恳求。至于家庭产业的切割,能够考虑无差错方的经济状况,也能够从维护无差错方的利益动身,予以照料和歪斜。关于日子困难的无差错方,法院还能够判定有差错方给予必定的经济协助。但这不是危害补偿的内容。
 
(三)、追查离婚时有差错方爱人方的危害补偿职责。它的构成要件:一是爱人一方的行为有严重差错的,而对方自身行为无差错;二是因上述差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危害成果,需求着重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差错一方爱人不得以对方有差错为由提起危害补偿之诉;三是无差错方因对方的差错行为而遭到精力或物质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具有因果关系;四是施行违法行为的爱人一方须在片面上有差错。有已违背婚姻法或其他法令的差错,以上四个要件有必要一起具有,即构成离婚危害补偿的民事职责。它有三个方面的功用:(1)添补危害;(2)精力劝慰;(3)制裁和防备违法行为。但对危害补偿要严厉把握,不能恣意扩展补偿规模。下面,咱们就详细来看一下什么是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怎么解说?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优待和遗弃指什么,一起在现实日子中的法令适用问题。
 
三、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的法令详细规则
 
(一)、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与别人成婚或是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违法行为,即或人现已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别人订立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重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令上的重婚。即前婚未免除,又与别人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需两边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不管两边是否同居,是否举办婚礼,重婚即已构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免除,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尽管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在现实日子中,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因为构成法令上的重婚要处理成婚挂号,挂号时当事人要持介绍信、户口薄等证明,假如不是采纳隐秘、诈骗手法,一般不易构成法令上的重婚。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令效力,处理重婚案子的准则是:一是一般均供认和维护前婚,否定和免除后婚。但是在处理详细问题时,还要从实际状况动身,考虑重婚构成的原因、成果和情节,辨明状况,叉别对待;二是当事人构成重婚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则予以制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可见,应按重婚罪追查刑事职责的,是施行重婚行为的有爱人和知法犯法的无爱人者;反之,不知别人已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无爱人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后一种状况,往往是因为有爱人的诈骗、隐秘而构成的,关于没有重婚成心的无爱人者,仅发生婚姻无效的民事成果,并不发生重婚罪的刑事成果。
 
此外,咱们在审判实践中要差异1950年《婚姻法》公布前后的重婚、纳妾问题。纳妾指有爱人的男人又娶女子为偏房。妾是旧社会一夫一多妻制的产品。1950年《婚姻法》公布前构成的重婚、纳妾,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一般那不予追查。假如男方一向与妻、妾一起,并未离婚,男方逝世时,妻、妾均有承继其遗产的权力,而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构成的重婚、纳妾,不仅是彻底无效的,并且,应当追查其法令职责,假如“包养二奶”揭露与妻同堂的,相当于纳妾,应予以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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