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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7:27
产品侵权的问题在市场上体现也是会比较严重,一旦遭受产品侵权的问题,当事人是需求去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而决议侵权者是否需求承当职责,那么产品侵权职责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听讼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产品侵权职责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关于产品缺点
产品缺点是构成产品职责的首要条件,能够说,没有产品缺点,就无所谓产品职责。从国外不同国家及相关条约看,关于产品缺点界说尽管表述不同,但其意思都与产品的“不安全性”或“风险性”相关,根本都将产品缺点的界说树立在产品短缺安全性的基础上。
侵权职责法没有对产品缺点作出界说性的规则。实践中能够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缺点的规则为规范判别产品是否为缺点产品。产品质量法的规则从法律上确立了判别产品是否存在缺点的根本规范。详细怎么运用这项规范判别产品是否存在缺点,要根据每一案子、每种产品的情况详细分析,作出定论。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点,即产品存在“不合理风险”。假如产品有上述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缺点“是指不符合该规范”的规则,这是从便利对缺点产品确定的视点动身作出的规则。某一产品的强制性规范,或许并未掩盖该产品的悉数安全性能指标(特别对某些新产品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因该产品中的某项归于国家强制性规范、行业规范中未作规则的性能指标不符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或许形成别人危害的,仍可断定该产品存在缺点。
(二)关于缺点产品形成受害人危害的现实
缺点产品形成受害人危害的现实,是指缺点产品的运用人或许第三人因缺点产品形成危害的客观存在。危害现实包含人身危害、产业危害。人身危害包含致人逝世和致人伤残。产业危害,主要指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的丢失,产业危害,既包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的危害,也包含缺点产品自身的危害。这样规则,有利于及时、快捷地维护用户、顾客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缺点产品与危害现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产品职责中的因果联系,是指产品的缺点与受害人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产品缺点是形成受害人危害的原因,受害人遭到危害的现实是因为缺点产品导致的成果,即受害人的危害是因为产品缺点形成的,二者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承认产品职责的因果联系,一般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危害是因为运用或消费缺点产品所形成的。受害人证明危害时,首先要证明曾运用过缺点产品,其非必须证明因运用缺点产品所发作的危害情况,再有要证明运用缺点产品是危害发作的原因。在一般侵权案子中,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产品职责是一种特别的侵权,考虑到用户、顾客与生产者之间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特别是关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等特色,一般要求生产者就缺点不存在,或缺点与危害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举证。假如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确定产品存在缺点及缺点与危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则,因缺点产品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
产品具有缺点、缺点产品形成受害人危害、缺点产品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三个条件须一起具有,生产者方可承当产品职责。
在发作产品侵权职责的时分假如想要争夺合理的补偿的话,主张能够来听讼网找专业律师了解更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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