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已跨年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5:46网友发问:
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之一的王某,自2007年至今一向和企业之间存在相互告贷行为。王某2009年3月从企业告贷290万元,其间又连续和企业发作相互告贷行为,并连续偿还,2011年将290万元偿还企业。请问此笔告贷是否需按“股息盈利”交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个人出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的告诉》(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则,交税年度内个人出资者从其出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外)告贷,在该交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偿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偿还的告贷可视为企业对个人出资者的盈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则,王某在2009年3月从企业告贷290万元,所告贷项未用于生产经营、用于个人消费,到2009年12月31日终了后,王某仍未偿还企业。该告贷应视为企业对王某的盈利分配,应当“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所代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58万元(290*20%)。假如王某能供给依据证明所告贷项29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视为企业对王某的盈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