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与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2:24
在现实生活中,一家企业进行分立或许兼并是很常见的。企业能够依据本身开展的需求进行分立或许兼并,都是遭到法令保护的行为。那么公司分立与兼并的差异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通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一、公司分立与兼并的差异是什么
公司的兼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经过缔结合同,依法定程序,兼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兼并,能够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开展。
公司的兼并,至少有两个公司才干达到。公司有品种的不同,所以在公司法上就发作了对兼并的公司,在品种上是否加以约束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两种情绪;
①公司品种非约束主义。即不只同品种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能够兼并;不同品种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能够兼并。
②公司品种约束主义。大都国家立法采纳此情绪,详细有两种不同做法;
其一,约束兼并前公司的品种,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类之间彼此兼并;
其二,约束兼并后公司的品种,即各种公司都能够彼此兼并,但兼并的公司,假如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那么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兼并而新设的公司,有必要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公司法》对公司兼并是否有品种约束没有作出明确规则,但《公司法》对公司兼并、分立以专章规则,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和《有限责任公司定见》别离就此作出规则,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采纳的是公司品种非约束主义。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隔建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首要采纳两种方法进行:
①公司将其部分产业或事务别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持续存在,即派生分立。
②公司将其悉数产业别离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产业依照各个新建立的公司的性质、主旨、经营范围进行从头分配,原公司闭幕,即新设分立。
二、公司兼并的方法
公司的兼并,一般采纳两种方法。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第1款规则,公司兼并能够采纳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两种方法。所谓吸收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兼并时,其间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持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除;所谓新设兼并,是指在公司兼并时,原先公司一起归于消除,一起联合创建一个新公司。从实践状况看,公司兼并以吸收兼并,也便是咱们常讲的兼并为大都。
公司兼并后,必定使原有公司发作比较大的改变。《公司法》第183条第2款规则: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兼并,被吸收的公司闭幕;二个以上公司兼并建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兼并,兼并各方闭幕。由此可见,公司兼并将发作以下三种作用:
①公司闭幕,即兼并后不复存在的公司归于闭幕。值得一提的是,这儿的闭幕不同于一般所指的闭幕,它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原公司法人资格即归于消除。
②公司改动,公司兼并后持续存在的公司,在吸纳了其他公司后,虽不改动原公司法人资格,但公司内容发作较大改变,导致公司章程和挂号事项的改动。
③公司建立,新设兼并后发作的公司,与原有公司既不存在财物上的控股,也不存在组织上的处理等联系,完全是公司的从头创建,将按规则处理开业挂号手续。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公司分立与兼并的差异是什么
公司的兼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经过缔结合同,依法定程序,兼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兼并,能够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开展。
公司的兼并,至少有两个公司才干达到。公司有品种的不同,所以在公司法上就发作了对兼并的公司,在品种上是否加以约束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两种情绪;
①公司品种非约束主义。即不只同品种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能够兼并;不同品种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能够兼并。
②公司品种约束主义。大都国家立法采纳此情绪,详细有两种不同做法;
其一,约束兼并前公司的品种,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类之间彼此兼并;
其二,约束兼并后公司的品种,即各种公司都能够彼此兼并,但兼并的公司,假如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那么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兼并而新设的公司,有必要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公司法》对公司兼并是否有品种约束没有作出明确规则,但《公司法》对公司兼并、分立以专章规则,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和《有限责任公司定见》别离就此作出规则,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采纳的是公司品种非约束主义。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隔建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首要采纳两种方法进行:
①公司将其部分产业或事务别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持续存在,即派生分立。
②公司将其悉数产业别离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产业依照各个新建立的公司的性质、主旨、经营范围进行从头分配,原公司闭幕,即新设分立。
二、公司兼并的方法
公司的兼并,一般采纳两种方法。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第1款规则,公司兼并能够采纳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两种方法。所谓吸收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兼并时,其间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持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除;所谓新设兼并,是指在公司兼并时,原先公司一起归于消除,一起联合创建一个新公司。从实践状况看,公司兼并以吸收兼并,也便是咱们常讲的兼并为大都。
公司兼并后,必定使原有公司发作比较大的改变。《公司法》第183条第2款规则: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兼并,被吸收的公司闭幕;二个以上公司兼并建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兼并,兼并各方闭幕。由此可见,公司兼并将发作以下三种作用:
①公司闭幕,即兼并后不复存在的公司归于闭幕。值得一提的是,这儿的闭幕不同于一般所指的闭幕,它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原公司法人资格即归于消除。
②公司改动,公司兼并后持续存在的公司,在吸纳了其他公司后,虽不改动原公司法人资格,但公司内容发作较大改变,导致公司章程和挂号事项的改动。
③公司建立,新设兼并后发作的公司,与原有公司既不存在财物上的控股,也不存在组织上的处理等联系,完全是公司的从头创建,将按规则处理开业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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