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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以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0:18
河南省沁阳市一单位为职工处理集体意外损伤稳妥后,其间一名职工在投保半年后突发疾病逝世,死者家属向稳妥公司提出补偿遭拒。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稳妥公司向死者家属付出稳妥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沁阳市乡村信用合作联社为396名职工在被告新华人寿焦作公司投保了华平集体意外损伤稳妥,其间389人投保有华悦集体定时寿险附加险。该附加险稳妥金额为每人100000元,稳妥期间从2015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30日24时止。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在投保单位奉告第六项“现在或曩昔有无被稳妥人患下列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如高血压等)”的问询中,投保人在“是”和“否”处均打有“√”,但被告公司并未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填写集体稳妥被稳妥人健康奉告书。2016年1月3日,被稳妥人丁长海因突发性脑出血逝世。依据丁长海生前的住院记载,显现其生前患有高血压2级疾病。丁长海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向被告提出索赔恳求,被告于5月30日作出免除稳妥合同并不交还稳妥费的拒赔决议。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就稳妥合同的建立与稳妥事端的发作不持争议,予以承认。投保人并未违背照实奉告职责,被告免除稳妥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告要求付出身故稳妥金10万元,理由合理,予以支撑。
连线法官
承办该案的法官李魏巍说,该案的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背了照实奉告的职责,即被告关于投保人隐瞒了被稳妥人之一丁长海生前患有高血压的抗辩能否建立。对此,李法官作了如下剖析。
投保人为389名职工投保集体险,被稳妥人的年纪、身体状况各异,且每年单位均安排体检,因而投保人很难对389人是否患有疾病作出答复。投保人在稳妥单问询中的“是”和“否”处均打有“√”,视为意思表明不清楚,那么被告作为稳妥人在审阅时也应要求投保人予以清晰,但其工作人员的审阅成果为“初审合格”,由此可以看出就该问询不管作出何种答复,均不影响被告赞同承保。也就是说,即便投保人未照实奉告,与稳妥人评价危险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以投保单第九条特别阐明“本集体稳妥合同项下,因被稳妥人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稳妥事端为在外职责”作为免责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则:“稳妥人以投保人违背了对投保单问询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照实奉告职责为由恳求免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在外。”被告的条款归于概括性条款,且未要求投保人答复,因而如采用该约好,就意味着被稳妥人生前患一切疾病均为在外职责,明显对被稳妥人不公,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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