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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略专利权纠纷案件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侵略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说。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力人建议的权力要求,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承认专利权的维护规模。权力人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变更其建议的权力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权力人建议以隶属权力要求承认专利权维护规模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隶属权力要求记载的附加技能特征及其引证的权力要求记载的技能特征,承认专利权的维护规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力要求的记载,结合本范畴一般技能人员阅览阐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力要求的了解,承认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权力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关于权力要求,能够运用阐明书及附图、权力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力要求、专利检查档案进行解说。阐明书对权力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办法仍不能清晰权力要求意义的,能够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范畴一般技能人员的一般了解进行解说。
第四条 关于权力要求中以功用或许效果表述的技能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阐明书和附图描绘的该功用或许效果的详细施行办法及其同等的施行办法,承认该技能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关于仅在阐明书或许附图中描绘而在权力要求中未记载的技能计划,权力人在侵略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归入专利权维护规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许无效宣告程序中,经过对权力要求、阐明书的修正或许定见陈说而抛弃的技能计划,权力人在侵略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归入专利权维护规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七条 人民法院断定被诉侵权技能计划是否落入专利权的维护规模,应当检查权力人建议的权力要求所记载的悉数技能特征。
被诉侵权技能计划包含与权力要求记载的悉数技能特征相同或许同等的技能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落入专利权的维护规模;被诉侵权技能计划的技能特征与权力要求记载的悉数技能特征比较,短少权力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能特征,或许有一个以上技能特征不相同也不同等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维护规模。
第八条 在与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相同或许附近品种产品上,选用与授权外观规划相同或许近似的外观规划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被诉侵权规划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则的外观规划专利权的维护规模。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规划产品的用处,承认产品品种是否相同或许附近。承认产品的用处,能够参阅外观规划的扼要阐明、世界外观规划分类表、产品的功用以及产品出售、实践运用的状况等要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的一般顾客的常识水平缓认知才能,判别外观规划是否相同或许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承认外观规划是否相同或许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规划、被诉侵权规划的规划特征,以外观规划的全体视觉效果进行归纳判别;关于首要由技能功用决议的规划特征以及对全体视觉效果不发生影响的产品的资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景象,一般对外观规划的全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运用时简单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关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规划差异于现有规划的规划特征相关于授权外观规划的其他规划特征。
被诉侵权规划与授权外观规划在全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两者相同;在全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承认两者近似。
第十二条 将侵略创造或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作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归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则的运用行为;出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归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则的出售行为。
将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作另一产品并出售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归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则的出售行为,但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能功用的在外。
关于前两款规则的景象,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为一起侵权。
第十三条 关于运用专利办法取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承认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则的依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
关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取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归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则的运用依照该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
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维护规模的悉数技能特征,与一项现有技能计划中的相应技能特征相同或许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被诉侵权人施行的技能归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的现有技能。
被诉侵权规划与一个现有规划相同或许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被诉侵权人施行的规划归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的现有规划。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不合法取得的技能或许规划建议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归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则的现已作好制作、运用的必要预备:
(一)现已完结施行创造创造所必需的首要技能图纸或许工艺文件;
(二)现已制作或许购买施行创造创造所必需的首要设备或许原资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则的原有规模,包含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出产规模以及使用已有的出产设备或许根据已有的出产预备能够到达的出产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现已施行或作好施行必要预备的技能或规划转让或许答应别人施行,被诉侵权人建议该施行行为归于在原有规模内继续施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该技能或规划与原有企业同时转让或许继承的在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承认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略专利权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力所发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侵略创造、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自身的价值及其在完成制品赢利中的效果等要素合理承认补偿数额。
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包装物自身的价值及其在完成被包装产品赢利中的效果等要素合理承认补偿数额。
第十七条 产品或许制作产品的技能计划在专利申请日曾经为国内外大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该产品不归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的新产品。
第十八条 权力人向别人宣布侵略专利权的正告,被正告人或许好坏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力人行使诉权,自权力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许自书面催告宣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力人不撤回正告也不提起诉讼,被正告人或许好坏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恳求承认其行为不侵略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被诉侵略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曾经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正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今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正后的专利法。
被诉侵略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曾经且继续到2009年10月1日今后,根据修正前和修正后的专利法的规则侵权人均应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正后的专利法承认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 本院曾经发布的有关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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