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通逃逸死亡的定性问题如何看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4:52
【事例】
上一年3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驭面包车途经某镇时,与被害人陈某发作磕碰,致被害人当场跌倒在地。事端发作后,被告人下车与其妻子将被害人抬上轿车,见被害人在嗟叹,只要头部流血,以为伤势不严峻,预备带被害人到医院去医治,但在路上,因为被害人伤势过重,没有了嗟叹,吴某以为被害人已逝世,为躲避法令职责,遂将被害人丢掉在路旁边,后被人发现报警,被害人被送到医院医治。被害人因脾脏决裂,伤势构成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8级。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吴某迫于各方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分析】
就被告人行为的定性问题发作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理由是:被告人在发作交通事端今后,因被害人伤势过重,为躲避法令职责及医疗费用,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在没有承认被害人已逝世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遗弃。被告人明知假如不及时救治会带来逝世成果的发作,而听任这个成果的发作,是直接成心,其行为应以成心杀人未遂科罪处分。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成心伤害罪。理由是: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发作今后即已形成被害人脾脏决裂,构成重伤,为躲避法令职责及医疗费用,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加剧了被害人的伤势,构成8级伤残,应对被告人的行为以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第三种观念以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被告人吴某未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未按规则进行查验的机动车,形成交通事端,负事端悉数职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把被害人送往医院途中,被告人为躲避法令职责,施行遗弃和逃匿行为,契合交通肇事罪的违法特征,应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规则:“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由此可见,行为人发作交通事端时的片面差错是过错,发作事端今后,因行为人为了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形成被害人逝世或严峻残疾。片面上行为人是直接成心,客观上应以成果对行为人进行定性,是成果犯,不是行为犯。本案被害人因交通肇事受重伤,虽被被告人遗弃,但被路人报警得到救助,仅仅形成重伤。因而,不能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成心杀人罪未遂。
被害人陈某脾脏决裂,但依据现有依据无法证明陈某的重伤是其时轿车撞伤,仍是在带离现场遗弃时形成或遗弃后形成,不能确认受伤的详细时刻。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处分准则,应推定为其时轿车撞伤。依据解说规则,对行为人以成心伤害罪科罪,有必要对被害人已形成严峻残疾。而被告人将受伤后的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遗弃在公路旁边,后因为路人报警得到救助,依据解说规则,不契合成心伤害罪的违法特征。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更契合交通肇事罪的违法特征,应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