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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1:03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则“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属夫妻一方的产业。”
在存续期间,哪些日子用品归一方专用,是确认夫妻一方产业的一个主要内容之一,所谓归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日子中一方特别需求而购买的日子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日子中不方便或许不适宜运用的日子用品,详细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日子的用品,指夫妻日常日子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产业,但不包括工作需而置办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二、产业价值不大,不属于宝贵产业的日常日子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三、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产业。
四、仅限于该日子用品由一方的独自利益运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运用,而为家庭日子共用服务的在外,如因妻子独自运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由夫妻两边约好的、归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确认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产业价值和运用方的获益状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运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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