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缓刑的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4:59
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在为偷盗违法的被告人进行辩解时,律师不只可以进行无罪辩解、罪轻辩解,还可以为其进行缓刑的辩解。那么,咱们知道偷盗罪缓刑的辩解词该怎样来写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带来了偷盗罪缓刑的辩解词怎样写的详细回答,期望可以在实际生活中对咱们有所协助。
偷盗罪缓刑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周某亲属的托付,并征得被告人周某的赞同,指使我作为其辩解人。庭审前辩解人仔细研讨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仿制结案卷资料,屡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法庭审理的状况,现已对周某涉嫌偷盗一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基于此,辩解人宣布以下五点辩解定见,供法庭参阅,并请法庭采用:
辩解人依据本案现实、依据和法令规则,以为对被告人周某应当减轻处分。理由如下:
一、周某违法后具有自首情节和建功体现,依法应当减轻处分。
依据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秀峰第三责任区刑警大队出具的对周某的捕获经过和状况阐明证明:某年4月10日0时30分许,我大队侦查员在桂林市官桥村邻近巡查时,发现违法嫌疑人周某、徐某(未满16周岁)形迹可疑,经盘查,二人对当日清晨左右在桂林市甲山乡夏家新村24—1号院内偷盗摩托车的违法现实供认不讳。经过教育,二人还主动告知于某年1月份至4月份屡次在桂林市区内偷盗摩托车及助力车。因而,本案周某违法往后应视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违法嫌疑人周某、徐某告知将偷盗所得的一辆新奥雅玛哈牌助力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我大队侦查员依据二人告知于4月10日清晨1时在桂林市甲山乡官桥村一出租房内将涉嫌粉饰、隐秘违法所得的违法嫌疑人梁某捕获,并缉获其购买的一辆黑色新奥雅玛哈牌助力车。经讯问,违法嫌疑人梁某对以上违法现实供认不讳。因而,本案周某有建功体现。
周某违法往后一起具有自首和建功体现,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之规则,对周某依法应当适用减轻处分。
二、周某施行偷盗行为时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违法案子,真实令人扼腕痛惜,但其发作的原因和社会布景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本身的主观要素当然是第一位的,可是,社会的要素也是促进本案不行忽视的原因。对未成年人违法施行防备和教育为主的准则,也是我国的一向政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对违法违法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准则。”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则:对未成年罪犯适用赏罚,应当充沛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纠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并充沛考虑未成年人施行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违法时的年纪、是否初度违法、违法后的悔罪体现、个人成长阅历和一向体现等要素。对契合控制、缓刑、单处分金或许免予刑事处分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控制、缓刑、单处分金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三、周某在违法中起非必须的、辅佐的效果。
本案中,违法目的的提出,作案工具的预备,开被盗车辆机头锁、搬运被盗车辆以及作案之后的销赃,最终分赃等首要违法行为,都是别人施行。而周某在整个案子过程中,仅仅望风,起非必须和辅佐的效果。详见公诉机关对周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第2行:(检察官)问:你将你偷盗的现实讲一下?(周某)答:某年1月6日晚,经我的表弟徐某提议偷车后,咱们2人来到市环城北一路一栋楼下,由我在旁望风,徐某用事前预备的钥匙打开车锁后,将一辆黑色雅马哈助力车开起搭着我走了。过后,徐某把车卖了,但他没有分钱给我。公安和检察院对周某的讯问笔录显现,其他几回偷盗也是徐某提议并施行了偷盗行为和搬运脏车,而周某仅仅望望风。周某在偷盗电动车的过程中,的确仅仅起辅佐、非必须的效果。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请法庭在量刑时充沛考虑这一客观情节,并采用辩解人的观念。
四、周自愿认罪某,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从公安的侦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周某一直诚实告知自己的罪过,本案可以顺畅地、迅速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完全告知违法现实起了关键性的效果。也阐明周某现已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有弃恶从善的杰出期望。详见公安机关对周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8行:(公安)问:你还有什么要讲的?(周某)答:我错了,往后必定不犯了,期望给我一个改正读书的时机。在今日的法庭上,周某认罪服法的情绪也是众所周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公布的《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认罪情绪完全契合这一法令规则,可以酌情予以处分。周某刚满16岁,夸姣人生才刚刚开始,他能幡然悔悟,改正自新,正是家庭、校园和社会期望看到的,也是法令所寻求的。假如合议庭可以给他一个宽大处理,对他仔细承受教育改造、提前酬谢社会,必定会有极大协助。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系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违法后自愿认罪,具有自首和建功体现,具有监护人监护和地点校园帮教,乐意交纳罚金等许多法定、裁夺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情节,请合议庭可以依据现实和法令,本着未成年人违法以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准则,对周某减轻处分,判处缓刑,给周某一个改正自新的时机。
我的辩解定见宣布结束,并请法庭采用。谢谢!
辩解人:广西律师XXX事务所
XXX律师
2011年3月5日
在实践中,律师在进行缓刑辩解时,需求结合实际的违法情节,充沛举证被告人是满意法令中规则的缓刑的条件,这样法官最终判处一起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才会比较多。假如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当地,咱们也欢迎您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咱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供给法令上的协助,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偷盗罪缓刑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周某亲属的托付,并征得被告人周某的赞同,指使我作为其辩解人。庭审前辩解人仔细研讨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仿制结案卷资料,屡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法庭审理的状况,现已对周某涉嫌偷盗一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基于此,辩解人宣布以下五点辩解定见,供法庭参阅,并请法庭采用:
辩解人依据本案现实、依据和法令规则,以为对被告人周某应当减轻处分。理由如下:
一、周某违法后具有自首情节和建功体现,依法应当减轻处分。
依据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秀峰第三责任区刑警大队出具的对周某的捕获经过和状况阐明证明:某年4月10日0时30分许,我大队侦查员在桂林市官桥村邻近巡查时,发现违法嫌疑人周某、徐某(未满16周岁)形迹可疑,经盘查,二人对当日清晨左右在桂林市甲山乡夏家新村24—1号院内偷盗摩托车的违法现实供认不讳。经过教育,二人还主动告知于某年1月份至4月份屡次在桂林市区内偷盗摩托车及助力车。因而,本案周某违法往后应视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违法嫌疑人周某、徐某告知将偷盗所得的一辆新奥雅玛哈牌助力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我大队侦查员依据二人告知于4月10日清晨1时在桂林市甲山乡官桥村一出租房内将涉嫌粉饰、隐秘违法所得的违法嫌疑人梁某捕获,并缉获其购买的一辆黑色新奥雅玛哈牌助力车。经讯问,违法嫌疑人梁某对以上违法现实供认不讳。因而,本案周某有建功体现。
周某违法往后一起具有自首和建功体现,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之规则,对周某依法应当适用减轻处分。
二、周某施行偷盗行为时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违法案子,真实令人扼腕痛惜,但其发作的原因和社会布景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本身的主观要素当然是第一位的,可是,社会的要素也是促进本案不行忽视的原因。对未成年人违法施行防备和教育为主的准则,也是我国的一向政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对违法违法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准则。”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则:对未成年罪犯适用赏罚,应当充沛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纠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并充沛考虑未成年人施行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违法时的年纪、是否初度违法、违法后的悔罪体现、个人成长阅历和一向体现等要素。对契合控制、缓刑、单处分金或许免予刑事处分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控制、缓刑、单处分金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三、周某在违法中起非必须的、辅佐的效果。
本案中,违法目的的提出,作案工具的预备,开被盗车辆机头锁、搬运被盗车辆以及作案之后的销赃,最终分赃等首要违法行为,都是别人施行。而周某在整个案子过程中,仅仅望风,起非必须和辅佐的效果。详见公诉机关对周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第2行:(检察官)问:你将你偷盗的现实讲一下?(周某)答:某年1月6日晚,经我的表弟徐某提议偷车后,咱们2人来到市环城北一路一栋楼下,由我在旁望风,徐某用事前预备的钥匙打开车锁后,将一辆黑色雅马哈助力车开起搭着我走了。过后,徐某把车卖了,但他没有分钱给我。公安和检察院对周某的讯问笔录显现,其他几回偷盗也是徐某提议并施行了偷盗行为和搬运脏车,而周某仅仅望望风。周某在偷盗电动车的过程中,的确仅仅起辅佐、非必须的效果。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请法庭在量刑时充沛考虑这一客观情节,并采用辩解人的观念。
四、周自愿认罪某,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从公安的侦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周某一直诚实告知自己的罪过,本案可以顺畅地、迅速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完全告知违法现实起了关键性的效果。也阐明周某现已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有弃恶从善的杰出期望。详见公安机关对周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8行:(公安)问:你还有什么要讲的?(周某)答:我错了,往后必定不犯了,期望给我一个改正读书的时机。在今日的法庭上,周某认罪服法的情绪也是众所周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公布的《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认罪情绪完全契合这一法令规则,可以酌情予以处分。周某刚满16岁,夸姣人生才刚刚开始,他能幡然悔悟,改正自新,正是家庭、校园和社会期望看到的,也是法令所寻求的。假如合议庭可以给他一个宽大处理,对他仔细承受教育改造、提前酬谢社会,必定会有极大协助。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系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违法后自愿认罪,具有自首和建功体现,具有监护人监护和地点校园帮教,乐意交纳罚金等许多法定、裁夺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情节,请合议庭可以依据现实和法令,本着未成年人违法以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准则,对周某减轻处分,判处缓刑,给周某一个改正自新的时机。
我的辩解定见宣布结束,并请法庭采用。谢谢!
辩解人:广西律师XXX事务所
XXX律师
2011年3月5日
在实践中,律师在进行缓刑辩解时,需求结合实际的违法情节,充沛举证被告人是满意法令中规则的缓刑的条件,这样法官最终判处一起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才会比较多。假如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当地,咱们也欢迎您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咱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供给法令上的协助,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