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撤回破产申请之我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6:16
当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破产请求人有无权力撤回请求?法院是否答应?理由是什么?这是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尚属法令空白。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于法令适用
在破产法没有规则的情况下,破产请求人提出撤回破产请求,在法令适用问题上,触及怎么了解破产请求行为,即破产请求行为是不是诉讼行为,或精确地讲,是不是诉讼中的申述行为。假如是,那么撤回破产请求行为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撤诉行为。破产请求本质上是请求法院裁决债款人破产还账,消除债款人的法人资格,以处理债款人与债务人之间既存的债务债款联系。因而,尽管破产请求与典型意义上的申述行为存在差异,但本质上并无二致。所以,实务界普遍以为,请求人提出破产请求,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申述。请求人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是行使法令规则的权力,其撤回请求也是处置自己的权力体现,因而撤回破产请求作为请求人的一项权力应当答应。有学者乃至以为,破产程序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中有当事人的撤诉准则,破产程序中也应有当事人的撤回请求准则。在现行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则撤回请求准则的情况下,撤回破产请求是否能够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答复是必定的。旧破产法第六条规则:“破产案子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则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令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则:“宣判前,原告请求撤诉的,是否答应,由人民法院裁决。”撤回破产请求归于请求人的诉权,破产请求人有权行使撤回权,但是否答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由人民法院裁决。
关于法院是否答应的理由
法院又依据什么理由答应或不答应撤回请求呢?笔者以为,破产请求尽管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申述行为,但两者毕竟在意图、程序、法令适用等诸多方面存有不同。单纯的申述行为根本上能够界定为当事人自行处置自己诉权和实体权力的行为,而破产请求行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根本上不能界定为破产请求人自行处置自己诉权和实体权力的行为,还将触及到其他债务人的程序权力和实体权力。所以,一旦破产请求被受理,请求人撤回请求必然会遭到法院严厉的检查。检查的中心便是撤回请求行为是否会危害其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当法院坚信,该撤回请求行为不会影响、危害其他债务人合法权益时,有理由答应请求人撤回请求;当法院有理由信任,该撤回请求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其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时,则不答应请求人撤回请求。这儿,天然触及到怎么判别撤回破产请求对其他债务人是否构成危害的问题。笔者以为应当要点调查如下要素:一是撤回破产请求的理由。撤回破产请求的理由可谓多种多样,法院会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对这种理由作出根本判别。如有的请求人提出债款人有重组的时机,所以撤回破产请求,退出破产程序。但假如债款人可供重组的财物或其他资源有限,重组无望,该撤回请求的理由就不行充沛。二是撤回破产请求是否以债款人对请求人的单个清偿为条件。大凡债务人请求又撤回的,简直都得到债款人的单个清偿,尤其在债款人不肯破产的情况下,往往以满意请求人的某些条件——单个清偿或供给产业担保等为价值,请求人才赞同撤回请求。此种景象实质上构成对其他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危害。三是有无因破产程序而间断诉讼、间断履行(包含履行办法)的案子。破产程序一旦发动并经布告,以债款人为被告、被履行人的案子一概间断。假如答应撤回破产请求而不康复诉讼程序和履行程序(包含履行办法),则对诉讼案子原告人、履行案子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害。四是债务人因申报债务而发作的合理费用的出处。债务人因申报债务而发作的费用,一概由债务人自理,假如因破产请求人撤回破产请求,停止破产程序,康复到破产程序发作前的状况,该申报债务人要求该请求人补偿其申报债务所发作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撑。五是破产费用的出处。破产程序一旦发动,即发作破产费用。在法院指定建立暂时监管组的情况下,还会发作监管组酬劳问题。答应请求人撤回请求,有必要对破产费用有所告知。
关于法令适用
在破产法没有规则的情况下,破产请求人提出撤回破产请求,在法令适用问题上,触及怎么了解破产请求行为,即破产请求行为是不是诉讼行为,或精确地讲,是不是诉讼中的申述行为。假如是,那么撤回破产请求行为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撤诉行为。破产请求本质上是请求法院裁决债款人破产还账,消除债款人的法人资格,以处理债款人与债务人之间既存的债务债款联系。因而,尽管破产请求与典型意义上的申述行为存在差异,但本质上并无二致。所以,实务界普遍以为,请求人提出破产请求,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申述。请求人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是行使法令规则的权力,其撤回请求也是处置自己的权力体现,因而撤回破产请求作为请求人的一项权力应当答应。有学者乃至以为,破产程序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中有当事人的撤诉准则,破产程序中也应有当事人的撤回请求准则。在现行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则撤回请求准则的情况下,撤回破产请求是否能够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答复是必定的。旧破产法第六条规则:“破产案子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则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令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则:“宣判前,原告请求撤诉的,是否答应,由人民法院裁决。”撤回破产请求归于请求人的诉权,破产请求人有权行使撤回权,但是否答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由人民法院裁决。
关于法院是否答应的理由
法院又依据什么理由答应或不答应撤回请求呢?笔者以为,破产请求尽管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申述行为,但两者毕竟在意图、程序、法令适用等诸多方面存有不同。单纯的申述行为根本上能够界定为当事人自行处置自己诉权和实体权力的行为,而破产请求行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根本上不能界定为破产请求人自行处置自己诉权和实体权力的行为,还将触及到其他债务人的程序权力和实体权力。所以,一旦破产请求被受理,请求人撤回请求必然会遭到法院严厉的检查。检查的中心便是撤回请求行为是否会危害其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当法院坚信,该撤回请求行为不会影响、危害其他债务人合法权益时,有理由答应请求人撤回请求;当法院有理由信任,该撤回请求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其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时,则不答应请求人撤回请求。这儿,天然触及到怎么判别撤回破产请求对其他债务人是否构成危害的问题。笔者以为应当要点调查如下要素:一是撤回破产请求的理由。撤回破产请求的理由可谓多种多样,法院会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对这种理由作出根本判别。如有的请求人提出债款人有重组的时机,所以撤回破产请求,退出破产程序。但假如债款人可供重组的财物或其他资源有限,重组无望,该撤回请求的理由就不行充沛。二是撤回破产请求是否以债款人对请求人的单个清偿为条件。大凡债务人请求又撤回的,简直都得到债款人的单个清偿,尤其在债款人不肯破产的情况下,往往以满意请求人的某些条件——单个清偿或供给产业担保等为价值,请求人才赞同撤回请求。此种景象实质上构成对其他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危害。三是有无因破产程序而间断诉讼、间断履行(包含履行办法)的案子。破产程序一旦发动并经布告,以债款人为被告、被履行人的案子一概间断。假如答应撤回破产请求而不康复诉讼程序和履行程序(包含履行办法),则对诉讼案子原告人、履行案子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害。四是债务人因申报债务而发作的合理费用的出处。债务人因申报债务而发作的费用,一概由债务人自理,假如因破产请求人撤回破产请求,停止破产程序,康复到破产程序发作前的状况,该申报债务人要求该请求人补偿其申报债务所发作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撑。五是破产费用的出处。破产程序一旦发动,即发作破产费用。在法院指定建立暂时监管组的情况下,还会发作监管组酬劳问题。答应请求人撤回请求,有必要对破产费用有所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