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管制刑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2:37
控制刑的内容及相关法令规则介绍
廊坊律师为你介绍
控制刑的主要内容包含:
1、控制的目标。依据刑法分则中关于控制刑的规则状况来看,控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损害国家安全的罪过较轻的违法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过不重的其他刑事违法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控制的,人民法院依据案子性质和情节,以为违法尚不行判处徒刑或许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在加以约束的,都可以判处控制。
2、控制的期限。依据刑法第38条、第69条规则,控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越三年。
3、控制的履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刑法第38条规则,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刑法第40条规则,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向自己和其地点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4、履行办法。控制刑不掠夺罪犯的人身自在,而只约束罪犯必定的人身自在,罪犯有必要恪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则:(1)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2)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3)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4)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5)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可是刑法没有规则违背上述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的规则的惩戒办法,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控制的履行效果。
控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
(二)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
(三)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四)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
(五)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
关于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在劳作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向自己和其地点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第四十一条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控制的刑期规则
控制作为一种约束人身自在的赏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越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控制作为轻刑的特色,又不失作为赏罚的必要赏罚效果。
控制刑期的上限尽管比拘役长,但由于控制仅仅约束人身自在,而拘役是掠夺人身自在。从性质上讲,控制仍轻于拘役。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则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归于掠夺自在,而控制仅仅约束自在。
别的,关于通过同意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答应外出的期间,应计入履行期,但超越答应的时刻不计入履行期;关于未被同意而私行脱离地点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履行期。
扣除的履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令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告诉自己,一起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同意机关。
假如还有相关问题,请在线咨询不到5分钟就会有专业律师为您回答或许电话咨询027-85881208.我国法令门户网站http://www.tingsonglaw.com/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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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刑的主要内容包含:
1、控制的目标。依据刑法分则中关于控制刑的规则状况来看,控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损害国家安全的罪过较轻的违法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过不重的其他刑事违法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控制的,人民法院依据案子性质和情节,以为违法尚不行判处徒刑或许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在加以约束的,都可以判处控制。
2、控制的期限。依据刑法第38条、第69条规则,控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越三年。
3、控制的履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刑法第38条规则,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刑法第40条规则,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向自己和其地点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4、履行办法。控制刑不掠夺罪犯的人身自在,而只约束罪犯必定的人身自在,罪犯有必要恪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则:(1)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2)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3)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4)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5)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可是刑法没有规则违背上述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的规则的惩戒办法,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控制的履行效果。
控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
(二)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
(三)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四)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
(五)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
关于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在劳作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向自己和其地点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第四十一条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控制的刑期规则
控制作为一种约束人身自在的赏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越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控制作为轻刑的特色,又不失作为赏罚的必要赏罚效果。
控制刑期的上限尽管比拘役长,但由于控制仅仅约束人身自在,而拘役是掠夺人身自在。从性质上讲,控制仍轻于拘役。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则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归于掠夺自在,而控制仅仅约束自在。
别的,关于通过同意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答应外出的期间,应计入履行期,但超越答应的时刻不计入履行期;关于未被同意而私行脱离地点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履行期。
扣除的履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令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告诉自己,一起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同意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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