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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使用四平市一词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7:23
发布部分: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称号运用四平市一词和处理工作,保护企业称号专用权,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同意的《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企业,包含企业的分支机构,其企业称号运用四平市一词的,有必要按照本规则处理称号核准手续。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企业称号运用四平市一词的核准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企业的企业称号能够运用四平市一词:(一)国务院及各部委同意建立的企业;(二)经省、市政府或许其授权部分同意建立的企业;(三)在市工商行政处理局直接挂号注册的市属企业;(四)产品获得过省优、部优、市优的企业,产品出口创汇的企业,在全市或省规模内有必定知名度的企业;(五)依法能够运用四平市一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企业称号运用四平市一词的,该企业应当有标准的称号、字号,而且应当有契合本规则要求的注册资本。运用四平市一词的企业(不含市属企业),工业企业注册资本数额应当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应当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服务行业(含科技企业)应当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运用四平市一词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一)由整体股东或许发起人一起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证明书;(二)整体股东或许整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三)股东或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四)挂号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私营企业请求运用四平市一词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合伙人一起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的证明书;(二)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签署的企业称号预先挂号核准请求书;(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四)挂号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请求运用四平市一词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个体工商户开业请求挂号表;(二)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三)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参照本规则第 五条履行。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请求运用四平市一词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成担任人签署和称号挂号请求书;(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陈述及其同意文件;(三)投资者地点国家(区域)企业挂号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称号请求运用四平市一词的,该企业应当向企业挂号主管机关请求,挂号主管机关初审签署定见后,报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企业挂号主管机关为市工商行政处理局的,由市工商行政处理局直接核准。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应当自收到企业称号运用四平市一词核准请求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议。依法需求预先核准的,发给请求人《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三条 预先核准运用四平市一词的企业称号,在保存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预先核准运用四平市一词的企业称号,保存期届满仍未挂号注册的,其称号主动失效。企业应当在保存期届满10日内,将《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交回市工商行政处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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