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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关于买到假货的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8:37
顾客权益维护法的发布与实施,为咱们国家的顾客供给了有利的保证。对维护顾客的权益,标准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那么顾客维护权益法,关于买到假货的补偿?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的解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
近义词 顾客权益维护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是维护整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令标准的总称,是为了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安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而拟定的一部法令。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经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部分法令的规则》进行第一次批改。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批改的决议》第2次批改。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顾客权益维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1] 《顾客权益维护法》分总则、顾客的权力、经营者的职责、国家对顾客合法权益的维护、顾客安排、争议的处理、法令职责、附则8章63条。
依据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物药品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因食物、药品质量问题发作胶葛,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力,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物、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依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由此可知,“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受《顾客权益维护法》维护。一起,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顾客维护本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顾客,能够主张惩罚性补偿。
留意:
工作打假不在规则的范围内。工作打假通常是有安排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顾客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也有或许打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开展进程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该法首要确立了顾客的知情权、相等买卖权、依法求偿权等,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部分法令的规则》进行第一次批改。
2010年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方案,主张修订顾客权益维护法。
2012年11月修订《消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年4月《消法》批改案草案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
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的决议》第2次批改,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顾客权益维护准则,如强化经营者职责、标准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法、树立消费公益诉讼准则等。[3]
2014年3月15日,新版《顾客权益维护法》(简称“新消法”)起实施。
法规特色
1.以专章规则顾客的权力,标明该法以维护顾客权益为主旨。该法罗列的顾客权力[1] 有之多,体现出较高的维护水平。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职责。首要,规则经营者与顾客进行买卖时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其次,以专章规则了经营者对特定顾客以及社会公众的职责。
3.鼓舞、发动全社会为维护顾客合法权益一起承当职责,对危害顾客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注重对顾客的群体性维护,以专章规则了顾客安排的法令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顾客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联系并不总是共同的,而常常会呈现对立,顾客又往往处于弱者位置,其权益总是在不断遭到侵略。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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