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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怎么进行纳税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0:31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树立的弥补养老保险方法,首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出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从广义上讲,弥补养老保险的方法既包含信任型企业年金,也包含在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具有养老保证功用的契约型商业保险。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着较大的社会保证压力。《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乡镇社会保证体系试点方案的告诉》(国发[2000]42号)中就提出了要树立一个根本养老、弥补养老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社会保证体系。弥补养老作为根本养老准则的有利弥补,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树立的长时间福利方案。为了鼓舞企业的这种财政行为,需求在拟定税收方针时给予必定的支撑,首要体现在:企业发作的弥补养老保险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多大规模和额度内予以税前扣除;职工获得的这种长时间福利方案是否构成个人所得,假如构成应税所得,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等。
一、相关税收方针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方针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弥补养老保险费、弥补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27号)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方针规则,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许受雇的整体职工付出的弥补养老保险费、弥补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越职工薪酬总额5%规范内的部分,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越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履行上述方针时,应重视如下关键:
1、财税[2009]27号文并未对弥补养老保险的方法作出清晰约束。实务中,企业能否在信任型企业年金与契约型商业弥补养老保险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并将其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同当地把握的方针口径存在不同。
2、企业应为整体职工付出弥补养老保险,假如仅仅为部分职工缴付,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不接受企业为部分人员缴付并按缴付人员份额核算税前扣除的做法(单个税务机关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3、税收方针中未清晰税前扣除限额的核算方法。实务操作中有两种或许的方法:第一种,依照企业的年度薪酬总额乘以5%核算税前扣除限额,企业实践缴付的弥补养老保险费用总额超越限额的部分进行交税调整;第二种方法,依照每一位职工的年度薪酬总额乘以5%核算其税前扣除限额,企业为该职工实践缴付的弥补养老保险费用超越限额的部分进行交税调整。明显,后一种方法不认同企业在职工之间施行有不同待遇的缴费规范。
4、补缴企业年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准则>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曾规则,企业按规则的规范补缴根本养老保险和弥补养老保险,能够在补缴年度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相关税收方针中未清晰这一问题。
5、财税[2009]27号文规则的税前扣除规范为企业付出的弥补养老保险部分,不包含职工个人应承当的部分。我国《企业年金试行方法》规则,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一起交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薪酬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算计一般不超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薪酬总额的1/6,职工个人缴费能够由企业从职工个人薪酬中代扣。由此可见,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归于薪酬总额的组成部分,只要按规则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就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方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方针作了相应调整。
1、国税函[2009]694号文中尽管重申了应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交税的方针,但清晰了新的计税方法。该文规则,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薪酬、薪水核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薪酬、薪水分隔,独自视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不扣除任何费用核算应缴税款。
例如:假定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500元,其2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核算职工个人薪酬薪水所得时于税前扣除,归于职工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500元不并入当月薪酬、薪水,直接将500元视为当月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薪酬、薪水所得”税率表中的适用税率核算应扣缴的税款。
2、企业在实践操作中特别需求留意的是,可采纳企业年金核算方法的应为契合《企业年金试行方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一切方法的弥补养老保险都能够选用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则的方法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其与企业所得税方针最大的不同之处。对个人获得该文件规则之外的其他弥补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国税函[2009]694号文下发前(2009年12月10日之前),企业已按规则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期限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核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交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薪酬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核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例如:李某地点企业2008年为其树立年金,李某2008年1~12月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算计36000元,企业为其付出企业年金算计为3600元,但对付出的企业年金均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则,企业须按如下方法补扣税款:先核算李某2008年月平均薪酬额:36000/12=3000(元),确认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15%;再核算企业为李某付出的3600元企业年金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600×15%=540(元)。
4、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办理试行方法》中指出,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据依法拟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筹措的资金及其出资运营收益构成的企业弥补养老保险基金。国税函[2009]694号文中未清晰企业年金出资运营进入个人账户的收益是否归于应税所得。笔者以为,我国现在对个人从证券出资基金中获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参照此类规则,个人账户平分配得的出资运营收益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交税谋划
1、关于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方针,从某种意义上看已不成为一项税收优惠,因为我国已对薪酬薪水的税前扣除选用据实扣除准则。但关于国有企业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号)规则,其税前扣除的薪酬薪水不得超越主管部门核定的薪酬总额。假如此类企业实践发作的薪酬薪水现已到达或超越核定规范,则为职工付出企业年金仍不失为一种交税谋划的组织。
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因为企业年金分月缴费时不与当月薪酬薪水兼并计税,实践上是税收准则给职工个人又供给了一次从头适用低级次税率的时机,给企业规划职工薪酬准则带来了新的谋划点。一起,企业应留意企业年金的缴费方法。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则,企业年金按季度、半年或年度交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复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不扣除任何费用,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适用税率核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得的薪酬薪水收入应于个人实践获得时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一次性获得本来或许归于不同月份的薪酬薪水,都不答应进行分摊。由此可见,相对按季度、半年或年度交纳企业缴费而言,按月交纳企业缴费的,税负相对较轻,对职工愈加有利。
3、国税函[2009]694号文还规则,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现已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交还。详细核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交税款×(1-实践收取企业缴费/已交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需求阐明的是,上述退税公式中的“己交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应为企业为职工缴付的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累计金额。该退税核算方法关于职工总体上是有利的。例如,企业为某职工缴付年金20万元(税后),已扣缴该职工个人所得税2万元,现因种种原因职工退出年金方案,一次性收取企业年金缴费额12万元。则:
应退税款=20000×(1-12/20)=8000(元)
从理论上讲,该职工提早收取了企业缴费额,该项酬劳本质上就应归于职工的一般薪酬,应与以前年度各月的薪酬薪水所得兼并后适用相应累进税率计税,在累计税率较高时,职工或许触及补税问题。但是,本公式作为简化处理,职工提早收取的企业缴费额依然按原方法交税,不作从头核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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