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母亲改嫁再婚生子仍应赡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爸爸妈妈子女的联系依据血缘联系而发生,并不会因爸爸妈妈离婚或再婚而改动,生子女对再婚的爸爸妈妈仍有奉养职责。 2005年5月1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原因母亲再婚之后引发的奉养案子,一审判定原告朱老太的子女对母亲尽奉养职责。
原告朱老太与前夫闻某生二子一女,前夫因病逝世后,朱老太于1968年改嫁给同组乡民于某,并落户于某家中,后又与于某生二个女儿。朱老太改嫁后,闻氏三兄妹依托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团体的照料、政府的救助相依为命。现闻氏三兄妹均已成家独自日子。朱老太一向与和于某所生的大女儿配偶一同日子,现朱老太年迈多病,无经济来源,五个子女就朱老太的奉养事宜未能构成一致定见。朱老太遂将其五个子女均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尽奉养职责。
闻家大儿子辩称:前几年逢年过节我都给母亲送百十块钱。母亲1968年改嫁后,咱们三兄妹独自日子,母亲没有贴给咱们一分粮草钱。于家大女儿是招女婿上门,所以他们应当对母亲尽奉养职责。我能够奉养母亲,但她有必要跟我一同日子。
闻家二儿子辩称:我动过手术,家庭困难,无奉养白叟的才能。  闻家三女儿辩称:奉养母亲我没有定见。可是乡村有风俗,招女婿就应当养老送终,我是出嫁的女儿,能够送送东西,要我贴钱给母亲我不同意。
于家大女儿辩称:母亲一向跟从我一同日子,患病也是我一人担负的,现在要求兄妹们一同分管奉养职责。
于家小女儿辩称:我现在患病,没有才能奉养白叟。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奉养爸爸妈妈是子女应尽的法定职责。因朱老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要求五子女尽奉养职责的恳求,依法应予支撑。奉养费数额应当参照权力人的诉讼恳求、职责人的经济承受才能、当地乡村人口均匀日子水平等要素归纳考虑确认。朱老太自愿抛弃要求于家小女儿承当除善后事宜之外的费用和奉养职责,应予允许。朱老太清晰表明其日子田持续因为家大女儿播种,并仍愿随其日子,本着尊重老年人志愿的准则,法院照准。闻氏三兄妹辩称于家大女儿系招婿上门,就应当为母亲养老送终,是以乡村旧俗躲避自己应尽的奉养职责,其理由有违法令的规则,不予采信。朱老太患病发生医疗费后,可凭医院的正式发票由五被告均匀分摊,因朱老太关于家小女儿应当承当的比例已表明抛弃,故闻氏三兄妹、于家大女儿各承当上述医疗费的五分之一,住院期间亦由上述四人轮番护理。朱老太的善后事宜因为家大女儿牵头处理,所需费用由五个子女一同分摊。法院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11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第1款、第14条、第15条第2款、第45条第1款之规则,判定:
1、朱老太随于家大女儿日子,亦由其供给住宅。朱老太的日子田持续因为家大女儿播种,朱老太获取所得收益、承当所需费用。
2、从2005年起,闻氏三兄妹每月各给付朱老太日子费20元,全年费用均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
3、朱老太患病日子不能自理或患病住院期间,由闻氏三兄妹及于家大女儿按前述次序以每三日一轮的方法轮番护理。
4、从2005年起,朱老太的医药费用凭医院正式医药费发票由闻氏三兄妹及于家大女儿各担负五分之一,每半年结算一次。
5、朱老太的善后事宜因为家大女儿牵头处理,所需费用由五个子女一同担负。
[分析]
本案中朱老太与其子女之间奉养胶葛,在当今社会极具典型含义。再婚白叟的奉养已成为社会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5条指出:“子女不实行奉养职责时,无劳动才能或许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子女不实行奉养职责,需求奉养的爸爸妈妈能够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许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再婚白叟为什么会呈现“奉养难”?笔者以为,这存在经济环境、文化素质和思维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经济问题。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养老体系,传统观念上仍以家庭养老送终为主,尤其是广阔的乡村,许多农人年迈后损失劳动才能,没有收入和日子来源,不像城市单位退休的员工和干部相同,退休后国家仍给予必定的退休薪酬,日子有保证。依据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现在城市白叟受子女供养的仅占30%,乡村白叟则占60%以上。老年人体弱多病,治病吃药是正常现象,其他开支也日增多,没有退休金,没有积储,这对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担负,尤其是贫困家庭,自己的日子姑且过得紧巴巴的。还有的子女抱怨爸爸妈妈再婚,忧虑自己得不到爸爸妈妈的产业,所以在奉养问题上设置障碍。
二是传统思维在作怪。有的人受“下堂不为母”的封建思维影响,对再婚母亲不愿意实行奉养职责,并以为母亲改嫁到哪家就应该由哪家养老送终,亲生子女就不用再尽奉养职责了。有的人以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以为女儿嫁出去了,没有了对爸爸妈妈产业的继承权,也就没有了奉养爸爸妈妈的职责。现实日子中,许多女儿只愿意“常常看望白叟,给白叟买些吃的、穿的”,假如要她们给付日子费,她们是不愿意的。还有的人以为爸爸妈妈再婚有悖传统伦理道德,觉得在人面前抬不起头来,脸上无光,所以不愿意奉养。《婚姻法》第15条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依据血缘联系而发生,并不会因爸爸妈妈离婚或许再婚而改动,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职责,子女对爸爸妈妈在奉养搀扶的职责。因而,全部有经济才能的子女,对损失劳动才能、无法保持日子的爸爸妈妈,都应该予以奉养。关于不在一同日子的爸爸妈妈,应依据爸爸妈妈的实际日子需求和子女的担负才能,给付必定的奉养费,一般不该低于子女或许当地的一般日子水平。
三是亲生子女在爸爸妈妈再婚后与其交流不行,构成隔膜。有的子女表面上对爸爸妈妈再婚不说什么,但心里感到别扭,在情感上难以承受,爸爸妈妈再婚后,与亲子女各居其家,不再一同日子,短少交流,疏于来往,时刻长了后,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日益淡化,构成难以化解和消除的思维隔膜。尤其是乡村居民再婚后,一方脱离亲生子女到另一个生疏家庭日子,长达几年、十几年、几十年,与亲生子女在感情上更为疏远。当爸爸妈妈年迈体衰时,子女合理壮年,此刻爸爸妈妈回头再要求亲生子女尽奉养职责,亲生子女往往承受不了,这就影响到奉养职责的顺畅实行。
所以,构成再婚白叟“奉养难”,有经济上、感情上,还有传统思维上的原因,古人云:“百善孝为先”,没有孝顺之心,岂有贡献之举:“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是千辛万苦将自己抚育-的爸爸妈妈,贡献爸爸妈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咱们今日更应该将此美德发扬广阔。在处理再婚白叟“奉养难”的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做作业:一是大力加强有关奉养白叟方面的法令宣传作业,使职责人自觉自愿地实在实行奉养职责,构成一种奉养白叟荣耀、虐待白叟可耻的杰出社会气氛和家庭环境。二是完善社会保证体系,完善乡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处理再婚白叟的后顾之虑。处理再婚白叟“奉养难”是个社会问题,这个问题的处理关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都有重要含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