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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4:00

南宁工伤稳妥医疗服务处理有关问题南宁市工伤稳妥医疗服务处理有关问题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工伤稳妥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进一步完善工伤稳妥制度,进步我市工伤稳妥医疗服务处理水平,促进我市工伤稳妥工作开展,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伤稳妥医疗服务协议处理工作的告诉》(劳社部发〔200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稳妥医疗服务协议处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则,我市在自治区、市、县部分医疗组织试行工伤稳妥医疗服务协议处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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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员工因工受伤就医处理要求
(一)南宁市工伤稳妥参保员工发作工伤后,应在南宁市工伤稳妥协议医疗组织就医,伤情危殆时可先送往就近医疗组织抢救,伤情安稳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组织进行医治。
(二)在南宁市外发作工伤的员工,可在事端发作当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组织医治,伤情安稳后应及时转回南宁市协议医疗组织医治。
(三)凡未在南宁市工伤稳妥协议医疗组织医治的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发作之日起7日内向社保经办组织陈述。
(四)参保员工因工受伤到工伤稳妥协议医疗组织救治,用人单位应依据实际状况及时向医院出具员工因工受伤证明,医院按“待确定工伤人员”进行医疗就医处理,规范工伤稳妥用药、医治和住院服务规范。
(五)参保员工因工受伤,确因伤情需求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须填写《工伤员工转诊转院请求表》,由社保经办组织指定的工伤稳妥协议医疗组织出具病况摘要、定见和主张,科主任签署定见,经社保经办组织审阅赞同后,方可处理异地医治手续。
(六)工伤员工旧伤复发需求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员工旧伤复发医治请求表》,由工伤稳妥协议医疗组织提出工伤旧伤复发确诊定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并报社保经办组织同意。
(七)工伤员工需求进行恢复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员工恢复请求表》,由工伤稳妥协议组织提出恢复医治计划,并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社保经办组织同意。
(八)社保经办组织对工伤稳妥定点协议医疗组织及工伤员工医疗状况实施定时查看和不定时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招摇撞骗,骗得工伤稳妥待遇的,按《工伤稳妥条例》规则,由社会稳妥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并处骗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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