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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认证有什么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3:11
认证,浅显地说,便是确定依据,是对依据的证明力的检查与确定。所谓认证规矩,便是人民法院在对依据进行确守时所应当遵从的规矩。
行政诉讼中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现实资料都有必要契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需求特别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对依据合法性的要求。
行政诉讼依据的合法性是指能够作为行政诉讼定案依据的现实资料不只要契合法定的表现方式,并且获得依据的办法要合法。契合法定的表现方式是指要契合《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规矩的八种方式,其间“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依据;获得依据的办法要合法,是指获得依据的办法不只要契合行政诉讼法的规矩,并且要契合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矩,如行政机关在搜集依据时不能逾越职权范围,行政机关在搜集依据时有必要契合法定查询程序。
最终需求阐明的是,行政诉讼依据要契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仅仅对行政诉讼认证规矩的笼统表达。详细到每一依据的确定,依然要根据不同的依据品种,经过不同的确定办法,逐个进行确定。因为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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