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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2:12
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都是依据违法分子所犯之罪的性质,它的损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来决议的,在判处附加掠夺政治权力时还要考虑到与主刑轻重相适应。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文章,欢迎我们前来阅览!
能够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景象有哪些
《刑法》第56条规则:关于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破、投毒(即投进风险物质)、掠夺等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能够附加掠夺政治权力。据此,除了对该条所罗列的违法人以外,对其他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人,也能够附加掠夺政治权力。例如,关于成心伤害、偷盗等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违法分子片面恶性较深、违法情节恶劣、罪过严峻的,也能够附加掠夺政治权力。
掠夺政治权力相关常识
掠夺政治权力包含掠夺以下四项权力: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国家机关包含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办理以及其他作业职务。也就是说被掠夺政治权力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被掠夺政治权力的人能够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团体中持续作业,可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推举权和被推举权。推举权是指推举法规则的,公民能够参与推举活动,依照自己的自在毅力投票推举公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力,即参与投票推举的权力;被推举权是指依据推举法的规则,公民能够被提名为公民代表等职务的提名人,当选为公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力。推举权和被推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政治权力,是公民参与国家办理的必要条件和有效途径,被掠夺政治权力的违法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力。
4.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所谓言辞自在,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在;出书自在,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方法出书著作,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在;结社自在,是指公民为必定主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在;聚会自在和游行、示威自在,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地和志愿的自在,仅仅表达的方法不同。这六项自在,是我国宪法规则的公民的根本政治自在,是公民发表意见、参与政治活动和国家办理的自在权力,被依法掠夺政治权力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在。
对违法分子判处掠夺政治权力的时分,应当依据违法的性质,损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议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尤其是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掠夺政治权力既能够附加适用,也能够独立适用。法律规则附加适用掠夺政治权力的,一般是较重的违法,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力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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