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6:15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方法
昆政发〔2001〕17号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确保政府工作优质高效地运转,依据《国务院关于树立乡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准则的决议》:“国家公务员在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用医疗补助方针”,《云南省乡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则》及《昆明市乡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用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遵从与医疗保险准则相衔接,确保公务员合理医疗需求与防止糟蹋相结合,与财务办理体制相衔接的准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均可享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契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准则实施方案》规则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国家公务员准则办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参照国家公务员准则办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办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原享用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确保部门、财务部门一起审阅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方法和规范,实施医疗补助。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现行财务办理体制,实施国家公务员准则办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务划拨;原享用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务在核定事业单位出入归纳预算时给予组织。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规范按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2%-5%划拨,其间用于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补助统筹运用的份额不得低于1%。
市级机关、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规范为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5%,其间4%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1%留作统筹运用,首要用于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费用的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财务负担才能确认补助规范。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付出规模,有必要契合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规范的规则,契合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的费用报销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