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供应站返还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4:24原告:江苏省淮阴市富足物资贸易公司。地址:江苏省淮阴市淮海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春,公司司理。
被告:湖北省大悟县商业局河口采购供给站。地址: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永和,供给站主任。
第三人:江苏省东台物资经销部。地址:江苏省东台县城。
第三人:上海福龙联合经营部。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036号。
1987年9月30日,湖北省大悟县商业局河口采购供给站(简称"湖北河口")与江苏省淮阴市富足物资贸易公司(简称"江苏富足")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约好:"湖北河口"供给"江苏富足"克拉斯牌18寸彩色电视机100台,单价1555元,货款总计155500元。"江苏富足"需在同年10月4日前将货款以汇票方式送交"湖北河口","湖北河口"则于同年10月5日前交货。合同还约好:"江苏富足"向"湖北河口"交给定金2000元,如到期不付款,定金作补偿费;如"湖北河口"到期不供货,交还定金并依法予以补偿。10月5日,"江苏富足"将编号为167591、出票人为江苏省淮阴轿车经营部(案外人,所出汇票金额系"江苏富足"之告贷)、收款人湖北河口"、金额为153500元的汇票复印件交"湖北河口"。该汇票因系复印件遭银行拒收。"湖北河口"与"江苏富足"又于同年10月8日签定补充协议,商定:原2000元定金按"江苏富足"违约处理;"江苏富足"须另交2000元给"湖北河口",如"湖北河口"违约,此款交还;如"江苏富足"违约,此款则交给"湖北河口";交货期变更为同月11日。补充协议签定后,除"江苏富足"交给2000元外,两边并无其他履约行为。梃{ 1987年10月22日,"江苏富足"以相同标的物与江苏省东台物资经营部(简称"江苏东台")签定一份购销合同。之后江苏富足"将前述167591号汇票正本作为货款交给"江苏东台"。"江苏东台"未依约供货,却以还款名义将该汇票交给上海福龙联合经营部(简称"上海福龙"),后者又以交还预付款和归还利息名义将该汇票交给"湖北河口"。最终,"湖北河口"收取了汇票所载金钱。 又,"湖北河口"曾于1987年7月11日与"上海福龙"签定一份由"上海福龙"为供方的购销100台克拉斯牌彩电的合同。"上海福龙"称彩电系从"江苏东台"进货,而"江苏东台"供认实践并无彩电可供。 "江苏富足"因付款后未得到货品,遂诉诸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恳求"湖北河口"返还货款、定金并承当违约责任湖北河口"在一审中以从未收到"江苏富足"货款为理由提起反诉,恳求驳回"江苏富足"的诉请,并判其承当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