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小孩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9:39【案情】
张某(女)和李某(男)1997年1月在民政局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婚后一向未能生育小孩。2006年12月,张某和李某以夫妻名义一起收养了一个女婴,但未去民政局处理收养手续。2012年9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两边都要求被收养的女孩随自己日子。
【争议】
关于未处理收养手续的小孩抚育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法院应按照《婚姻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就小孩的抚育问题进行判定。理由是两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与小孩一起日子,已承当了抚育、监护责任,两边离婚后,对小孩仍有教育抚育的责任。
第二种观念以为:对小孩抚育的问题,本案不做处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本案关于未处理收养手续的小孩的抚育问题应不做处理。理由如下:
收养联系是拟制的血亲亲子联系,是根据收养行为的法令效力而发作的,收养联系的建立、改变和免除均应恪守严厉的法令程序。我国法令对收养联系的建立规则了本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在程序条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一起,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则:“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令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故我国对收养联系采纳的是挂号收效主义,契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只要到民政机关处理收养挂号手续,收养联系才依法建立。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收养小孩,但未到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手续,收养联系不建立,张某、李某与小孩之间未形成法令规则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故,法院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就小孩的抚育问题进行判定,本案对小孩的抚育问题应不做处理。假如张某或李某赞同自己收养该小孩,应当去处理收养挂号手续,且小孩的抚育费由收养人自行承当。假如两边均不乐意持续抚育该小孩,则应由两边一起将此小孩交还送养人或许送交福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