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2:36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3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大福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邦彦,区长。 托付代理人黄吉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托付代理人陈娟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议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确定的现实:上诉人陈志华与佛山市张槎镇简村乡民委员会乡民简立志于1981年9月成婚,婚后生育上诉人简玉珍和上诉人简恩明,1999年12月离婚。2001年1月11日上诉人简玉珍、简恩明户籍从佛山市光华街14号505房迁入其父简立志的佛山市张槎镇简村办理区北街5号户址内。2003年1月14日上诉人陈志华与简恩明复婚,同年1月16日户籍随夫迁入简立志上述户址内。上诉人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作为恳求人别离于2003年6月19日向佛山市张槎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恳求,恳求“被恳求人佛山市张槎镇简村乡民委员会和佛山市张槎镇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当即中止侵权,承认三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并付出股东分红款。”同年9月17日以被恳求人佛山市张槎镇人民政府对其上述恳求未作答复、严峻渎职为由,向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恳求书,并恳求:1、判令简村乡民委员会、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承认三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并享有股东收益分配;2、判令简村乡民委员会、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付出三上诉人2001年至今的股东分红款36000元。同年9月22日,被上诉人经检查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二、第四、第十九条的规则,简村乡民委员会和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归于底层大众性自治安排,不是行政机关,而团体收益分配归于自治安排的自治规模,行政机关不得干与。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则,作出佛禅府复决[2003]3号不予受理决议书,决议不予受理复议恳求。三上诉人不服该复议决议,于2003年10月15日提起诉讼。 原审以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佛禅府办[2003]47号“关于建立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告诉”清晰了被上诉人的职能部门行政复议办公室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主体资历,依法有权作出不予受理决议书。因上述复议办公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历,相对人对不予受理决议不服,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和《广东省乡村社区协作经济安排暂行规则》的规则,乡民委员会是底层大众性自治安排,乡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力的享有者。因而,上诉人建议承认其享有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收益分配的股东资历和股东分红,依法归于简村乡民委员会和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自治规模的事项,故上诉人以为简村乡民委员会和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对错大众性自治安排的建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用。由于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办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底层大众性自治安排,底层政权安排按照宪法和法令,支撑、协助、保证乡民展开自治活动和直接行使民主权力,不得直接介入干与乡民自治规模内的事项,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大会才是乡民自治活动中进行民事决议计划的首要自治方式。因而,佛山市张槎镇人民政府不具有责令简村乡民委员会和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承认上诉人股东资历并付出股东分红的法定责任,不存在行政人员渎职和行政不作为。故上诉人恳求佛山市张槎镇人民政府当即实行详细行政行为的恳求,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而被上诉人的复议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规则,确定简村乡民委员会及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归于底层大众性自治安排,团体收益分配归于自治安排的自治规模,行政机关不得干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定上诉人的恳求不归于行政复议的规模,归于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依据充沛。被上诉人的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恳求后,已在法定其内进行检查和作出了复议决议,并书面告知了恳求人,其行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的佛禅府复决[2003]3号不予受理决议书这一详细行政行为,依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应予保持。上诉人的诉讼恳求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则,判定保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的复议决议;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当。 上诉人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首要,上诉人在人身权力、财产权力、受教育权力遭到损害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的明文规则,向张槎镇政府恳求维护,其没有实行法定责任,不予答复。依法向禅城区政府复议办公室恳求复议是正确的,依法归于复议机关受理。但被上诉人却以行政机关不得干与为由,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决议不予受理复议恳求,是违背复议法的。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一切条款与复议受理无关。其次,原审法院违背法定诉讼程序,无视两级法院收效的多份裁判文书。被上诉人供给的佛山市两级法院的收效裁判书都以为: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对其成员的股权承认一向依据当地行政机关的辅导性文件实行,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和谐处理。而被上诉人的复议办公室却以为此类案子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与。究竟由谁受理,请二审法院揭露开庭审理本案。最终,乡民委员会、股份经济联合社享有合法的自治权,但它不是一种肯定的自治权,当其行使自治权违背宪法和法令以及国家方针时,行政机关应当干与。本案中,简村村委会和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对上诉人不能天公地道、轻视妇女、掠夺上诉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和原石湾区政府的文件规则,作为上一级领导、办理、监督它的政府应当处理。张槎镇政府没有实行其法定责任,作为复议机关的被上诉人应当予以复议。被上诉人的复议办公室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恳求是违法的,而原审判定也是有法不依、枉法裁判。因而,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审判定,发回重审。 共2页: 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本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议是合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和《广东省乡村社区经济安排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则,乡民委员会是底层大众自治安排,不是行政机关。上级政府对村委会作业给予辅导、支撑和协助,但不得干与归于乡民委员会自治规模内的事项。给予其内部成员股东资历及对团体经济收益进行分配依法归于简村乡民委员会及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自治规模,张槎街道办事处(原张槎镇政府)对此不能干与。由于该办事处不具有责令简村乡民委员会和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承认上诉人股东资历并付出股东分红的法定责任,所以本案中不存在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则,上诉人提出的复议恳求不归于行政复议的规模,本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是合法的。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保持。 经检查,诉讼两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受理上诉人的复议恳求存在争议,但本案中首要应检查的是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恳求的复议决议在主体上是否适格。 本院以为:上诉人恳求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实行责令简村乡民委员会、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承认其股东资历并付出股东分红的责任,而该办事处未作出答复。上诉人因而以为该办事处存在行政不作为违法,故向被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适格的复议机关是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而该府的行政复议办公室仅仅详细经办行政复议事项的内设组织,并无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因而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的佛禅复决[2003]3号复议决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归于主体违法,该复议决议依法应予吊销。原审判定保持该复议决议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吊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定; 二、吊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的佛禅府复决[2003]3号不予受理决议书,由被上诉人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200元由被上诉人承当。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