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2:17我国《投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规则“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一起投标。”《工程建造项目施工投标投标方法》第42条第1款、《工程建造项目货品投标投标方法》第38条第1款作了相同的规则。《建筑法》第27条则从承揽的视点规则“大型建筑工程或许结构杂乱的建筑工程,能够由两个以上承揽单位联合一起承揽。”在详细项目操作过程中,假如工程建造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揽。
关于工程建造联合体的法令性质,我国相关法令未做出清晰的规则。上述法令法规规则的“联合一起承揽”或许“联合体一起投标”型的工程建造联合体不归于《民法通则》第51条规则的“法人型联营”,由于“法人型联营”必须在“联营”后建立新的法人,并是以新法人本身的资质条件承当工程。依据现行《建筑法》和《投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各方负连带职责的规则以及《民法通则》第53条的规则,可知“联合一起承揽”或许“联合体一起投标”也不是松懈的“合同型联营”。因而,“联合一起承揽”或许“联合体一起投标”应当归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则的“合伙型联营”。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同享收益、共担危险,对合伙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安排。工程建造联合体契合合伙的各项法令特征: (1) 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而建立;联合各方为一起投标需求签定一起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书),清晰约好各方应承当的工作和职责。 (2) 合伙是一种将出资、运营、收益、危险融为一体的一起体;联合体中标后,为完结中标项目,各方将依照约好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同享利益、共担危险,既是利益一起体,也是职责一起体。(3) 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职责;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也要就中标项目向投标人承当连带职责,《投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建造联合体成员间承当连带职责做了清晰的规则。经过对工程建造联合体建立方法、各方的权力和职责、职责的承当方法等的剖析来看,工程建造联合体的法令性质归于民法上的合伙,联合体各方便是合伙人,联合体各方之间的权力职责应当依照合伙的规则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