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20:25
法令对股权转让的规则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释义:依本条规则,我国立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区分为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向公司外部进行转让和人民法院依照法令规则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转让。
一、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应从其规则外,在公司内部进行的股权转让采纳自由主义准则,即关于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的,法令没有专门设定任何约束,只需转让方与受让方洽谈一致,转让即可建立。
二、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应从其规则外,向公司外部进行股权转让予以严厉约束,首要体现三个方面:
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此过半数赞同的意思是以股东人数核算表决票数,而非以股份数额核算表决票数。
2、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
3、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只有当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肯购买、无力购买或其出价低于非股东的出价时,非股东始得购买所转让的股权。这样规则的意图是既维护了出让股东的利益,一起也经过供给优先购买权方法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释义:依本条规则,我国立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区分为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向公司外部进行转让和人民法院依照法令规则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转让。
一、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应从其规则外,在公司内部进行的股权转让采纳自由主义准则,即关于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的,法令没有专门设定任何约束,只需转让方与受让方洽谈一致,转让即可建立。
二、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应从其规则外,向公司外部进行股权转让予以严厉约束,首要体现三个方面:
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此过半数赞同的意思是以股东人数核算表决票数,而非以股份数额核算表决票数。
2、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
3、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只有当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肯购买、无力购买或其出价低于非股东的出价时,非股东始得购买所转让的股权。这样规则的意图是既维护了出让股东的利益,一起也经过供给优先购买权方法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