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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6:35

涉外裁定判决的实行 
我国涉外裁定组织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假如败诉方当事人是我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有产业的,在其不能主动实行判决的确的责任时,胜诉方当事人能够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或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裁定法》)第62条规矩:"当事人应当实行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其主要内容包含:首要,当事人应当主动实行判决。我国涉外裁定组织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其根据是当事人在争议发作额在合同中缔结的裁定条款或争议发作后达到的裁定协议。裁定庭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一般都能主动实行。1998年5月10日实施的《我国世界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以下简称裁定规矩)第63条规矩,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判决书写明的期限主动实行判决;裁定判决未写明期限的,应当当即实行。 
第二,在一方当事人不肯主动实行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统辖权的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裁定判决。强制实行裁定判决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败诉方当事人在规矩的期限内未能实行判决,二是有必要由胜诉方当事人主意向有统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实行请求。法院一般不主动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实行判决。 
第三,请求实行的当事人有必要向有统辖的法院请求。具体来说,有统辖权的法院是指被请求人住所地或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涉外裁定组织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假如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司在境外有产业的,外方当事人又不予主动实行的,就需要到境外请求强制实行。这就涉及到关于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决的问题。 
联合国1958年在纽约开会经过了《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简称《纽约条约》)。现在已同意和加人这个条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45个。《纽约条约》规矩:成员国要确保和供认任何条约成员国做出的裁定判决。我国于1986年12月正式参加该条约,1987年4月22日该条约正式对我国收效。作为我国处理涉外经贸争议仅有的世界商事裁定组织,我国世界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已有150多份判决在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供认和实行。 
外国实行我国的涉外判决将根据《纽约条约》规矩的条件处理。在实行程序上各国依其国内法的规矩不同而做法纷歧,但对判决的检查都只限于《纽约条约》第5条规矩的理由。假如被请求实行人所属的国家不是1958年《纽约条约》的成员国,假如两边存在两边条约或协议,则根据两边条约或两边协议中缔结的有关彼此供认和实行裁定判决的内容进行。我国现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订有两边交易协议,在这些协议中,一般都含有关于经过裁定方法处理交易争议的规矩,而且大多约好缔约两边应设法确保由被请求实行裁定判决的国家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规矩,供认并实行裁定判决。此外,在出资范畴,我国也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两边出资维护协议,在这些两边协议中大多都规矩了彼此供认和实行裁定判决。因而,假如根据两边条约或协议,当事人之间指定了我国的涉外裁定组织进行裁定,那么该组织作出的判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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