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8:05
遗言有自书和代书之分,便是自己写和别人代写的差异。那么代书遗言需求留意哪些事项呢?怎么样缔结的代书遗言才具有法令效益收到法令保护呢?听讼网的小编就总结了如下的关于代书遗言需求留意的事项,提供给我们参阅。
代书遗言需求留意哪些事项
代书人有必要在场
在现实生活中,打印的材料越来越多,打印的代书遗言也开端进入审判范畴,打印遗言尽管笔迹清楚,纸张正规,但不易确认代书人,给司法实践中的确认带来极大困难。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根据,极或许导致这类遗言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代书遗言与其他遗言的差异就在于遗言的正文不是由自己书写,代写的文字也或许与立遗言人的原话有不同,代写的进程有或许会误解立遗言人的本意,唯有代书人才干更精确地复原其时立遗言的真实情况,因而代书人有必要在立遗言的现场,而且其身份应当确认和适格,不然或许导致代书遗言无效。
有必要有见证人
与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身完结即可收效不同,代书遗言不只需求立遗言人在遗言上签名、写日期,还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他们见证代书遗言的构成进程。假如没有见证人,代书遗言就很或许被确以为无效。
有法官以为:除了遗言内容要清晰详细合法外,代书遗言在方式上更为严厉。法令将两位见证人作为代书遗言收效的一个重要方式要件,见证人中有必要一个人为代书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要在代书遗言上签字。假如没有见证人,仅有立遗言人的签名,遗言很简单假造,真实性也就无法保证。缺少见证这一方式要件,代书遗言便是无效的。
见证人有必要在场并签字
还有一些白叟让人代书遗言后,找自己信赖的人在代书遗言上签字,作为见证人,以添加代书遗言的效能。但这种做法可行吗?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中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条对见证人的界定是“在场见证”。也便是说,见证人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立遗言现场,二是亲身见证了遗言构成进程,二者缺一不可。不然,尽管在遗言的见证人处签了字,也不是遗言见证人。
好坏关系人见证无效
尽管法令规则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代书遗言,但许多时分,白叟缔结遗言时,喜爱请自己的亲属前来作证,一来表明自己的信赖,二来对外也是一个公示,岂料有时亲属作证或许导致遗言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好坏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6条也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好坏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代书遗言的见证人有必要保持中立,不能影响立遗言人的独立意思,保证代书遗言可以反映立遗言人的本意。而一旦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好坏关系,都会导致所立遗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遭到置疑,所立遗言无效。
缔结代书遗言“三项须知”
代书遗言因为为别人所代写,极易违反立遗言人的意思。因而,法令规则了更为严苛的有用条件,在立代书遗言时有必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有必要在场见证,两位见证人有必要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好坏关系人;
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言上签名,而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
三是代书遗言写完后,立遗言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而且注明日期。假如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
代书遗言需求留意哪些事项
代书人有必要在场
在现实生活中,打印的材料越来越多,打印的代书遗言也开端进入审判范畴,打印遗言尽管笔迹清楚,纸张正规,但不易确认代书人,给司法实践中的确认带来极大困难。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根据,极或许导致这类遗言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代书遗言与其他遗言的差异就在于遗言的正文不是由自己书写,代写的文字也或许与立遗言人的原话有不同,代写的进程有或许会误解立遗言人的本意,唯有代书人才干更精确地复原其时立遗言的真实情况,因而代书人有必要在立遗言的现场,而且其身份应当确认和适格,不然或许导致代书遗言无效。
有必要有见证人
与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身完结即可收效不同,代书遗言不只需求立遗言人在遗言上签名、写日期,还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他们见证代书遗言的构成进程。假如没有见证人,代书遗言就很或许被确以为无效。
有法官以为:除了遗言内容要清晰详细合法外,代书遗言在方式上更为严厉。法令将两位见证人作为代书遗言收效的一个重要方式要件,见证人中有必要一个人为代书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要在代书遗言上签字。假如没有见证人,仅有立遗言人的签名,遗言很简单假造,真实性也就无法保证。缺少见证这一方式要件,代书遗言便是无效的。
见证人有必要在场并签字
还有一些白叟让人代书遗言后,找自己信赖的人在代书遗言上签字,作为见证人,以添加代书遗言的效能。但这种做法可行吗?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中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条对见证人的界定是“在场见证”。也便是说,见证人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立遗言现场,二是亲身见证了遗言构成进程,二者缺一不可。不然,尽管在遗言的见证人处签了字,也不是遗言见证人。
好坏关系人见证无效
尽管法令规则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代书遗言,但许多时分,白叟缔结遗言时,喜爱请自己的亲属前来作证,一来表明自己的信赖,二来对外也是一个公示,岂料有时亲属作证或许导致遗言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好坏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6条也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好坏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代书遗言的见证人有必要保持中立,不能影响立遗言人的独立意思,保证代书遗言可以反映立遗言人的本意。而一旦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好坏关系,都会导致所立遗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遭到置疑,所立遗言无效。
缔结代书遗言“三项须知”
代书遗言因为为别人所代写,极易违反立遗言人的意思。因而,法令规则了更为严苛的有用条件,在立代书遗言时有必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有必要在场见证,两位见证人有必要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好坏关系人;
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言上签名,而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
三是代书遗言写完后,立遗言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而且注明日期。假如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