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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器官移植谈确认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基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8:36
[案情]:     1998年12月10日,李俊与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的前身中国人寿稳妥(集团)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均简称寿险公司)签定了两份严重疾病终身稳妥合同,底子稳妥金额10000元/份,交费方法年交,交费期限20年,稳妥费726元/份年,投保人与被稳妥人均为李俊,受益人范钰瑜。第四条第一款规矩的稳妥职责是:被稳妥人在本合同收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度发作,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组织切当确诊患严重疾病(不管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底子保额的二倍给付严重疾病稳妥金,本合同的严重疾病稳妥金给付职责即行停止。若严重疾病稳妥金的给付发作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今后各期稳妥费,本合同持续有用。第二十条释义将 “严重疾病”解说为十种疾病或手术,其间第七项为“严重器官移植手术(注7)”。注7注释为:“严重器官移植手术指承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合同签定后,李俊交纳稳妥费至2003年。2003年3月13日至5月21日,李俊因病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作了“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和左房折叠术”等三项心脏外科手术。2003年9月6日,李俊以心脏部分器官移植也应视为心脏移植为由,向寿险公司提交了理赔请求。2003年10月25日,寿险公司以请求不属条款所规矩严重疾病规模,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作出拒赔告诉。李俊不服,引起诉讼。     [争议]:     两边当事人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即对严重疾病条款器官移植中心脏移植的了解,应否确定为存在争议,也即心脏瓣膜置换能否了解为心脏移植。一种定见以为:李俊所做手术,是心脏二尖瓣置换,不是“心脏移植”手术,与稳妥合同约好严重疾病之一器官移植不相符,对器官移植的了解也不存在争议,是李俊寻求独自利益而成心制作的“争议”。第二种定见以为,二尖瓣手术现已将人体生理器官置换成金属物理性器官,是心脏器官部分置换手术,是器官部分移植,归于稳妥合同规矩的严重疾病器官移植之一,稳妥公司应当稳妥职责;稳妥公司以二尖瓣置换手术不是心脏器官悉数移植手术,既没有合同和法令根据,也没有临床医疗界定根据。     [分析]:     一、稳妥法了解争议解说规矩与合同法格局条款解说规矩。     对稳妥合同条款了解发作歧义的胶葛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本案便是其间之一,也具有必定的代表性。处理这类案子适用的法令常常是稳妥法第三十一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稳妥法第三十一条规矩:“关于稳妥合同的条款,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应当作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对稳妥合同条款了解存在争议,也便是对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说。稳妥法之所以选用了解争议解说规矩,一是由于险种和稳妥合同是由稳妥公司独自完结,在与普通人缔约过程中,稳妥人的毅力起着主导作用,客观上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位置毅力不对等、利益不均衡;二是稳妥用语较多,投保人不了解意义或许底子没有留意;为补偿处于弱势位置人一方的利益,就规矩了疑义利益解说规矩,然后完成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平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矩:“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的了解予以解说。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格局条款和非格局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选用非格局条款。”合同法格局条款解说规矩,也是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虽然稳妥法和合同法关于条款争议解说规矩的用语不同,但其立法原意是完全一致的,极力维护非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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