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23:48
一、德国形式在我国的不适用性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准则有两种立法形式:德国的否定形式和其他国家的必定形式(如法、日)。我国应采纳哪种形式
(一)我国并无德国已选用的强制实行法形式。
(二)我国现在的法令环境尚不足以支撑强制实行法的杰出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意见》第300条和《关于实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61-69条的规则在实践中弊大利小。司法实践中会发作即便第三人提出异议,实行法院仍然强制实行的状况,而此刻,第三人并无合适的法令途径寻求司法救助。此类问题层出不穷。
二、直承受偿说具有过多的理想化颜色,不具有理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现在关于代位权首要有两种学说――“直承受偿说”和“入库说”。
(一)直承受偿理论首要来自于日本和的某些学者,并非干流观念,亦不为立法所必定
我国是唯一在立法层面必定的国家(我国司法解释具有某种立法功用)。其理由首要有三:
1、次债款人向债款人直接清偿有利于进步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一起能够防止债款人坐收渔利后又另行处置给别人,最大极限维护了债款人的利益。
2、简化程序,契合诉讼经济的准则。债款人只需经过一次诉讼即可完成债款,无需象传统观念,债款人先进行代位权诉讼,再进行债款诉讼才干完成债款。
3、不会影响其他债款人的合理利益,由于债款人的每个债款人都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其他债款人不提申述讼,依据不告不睬准则,视为未建议权力。
(二)直承受偿说的理论窘境:代位权的立法意图究竟是保全债款仍是完成债款
1、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的打破而不是否定。我以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属性,其只能被打破而不能被否定。
2、代位权准则的底子意图是维护买卖安全而不是对债款人的“特别维护”。
3、代位权的直接意图是为了处理债款人“熟睡于权力之上”的问题。故该准则的社会功用具有局限性。不该过火夸张其效果。
一项新的法令准则的发生,只需其脱胎于既有法令准则系统,功用假如只是对既有法令作必要弥补或批改的话,立法者则有必要衡量该新准则对既有法令系统的损坏程度,并尽量将损坏局限于最小规模。为一项准则的效能而损坏整个法令系统的完整性是极端风险的。将代位权视为债的保全而非债的完成则是找到了新旧法令的最佳结合点,既维护了买卖安全又不至过度损坏既有法令。
(三)直承受偿说在实务中的窘境:
1、以诉讼方法行使债款后还能否行使代位权
例如:甲对乙有债款,经过诉讼行使,取得胜诉判定,但未获实行。此刻甲发现乙对丙有到期债款怠于行使,遂向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且亦取得胜诉判定。其成果使甲在理论上取得了仅乙依一个债款而对乙和丙别离请求实行这两份判定(取得两笔补偿)的荒诞成果。
2、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款人的晦气影响。
(1)债不具有社会公示性,一个债款人因偶尔时机了解到债款人对别人具有某项债款,因此向该次债款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其他债款人虽然也想行使代位权,却苦于不知道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而错过时机,假如真的依不告不睬准则,对其他债款人明显有失公允。
(2)假如其他债款人现已申述了债款人或已取得了胜诉判定,在这之后另一债款人却因申述了次债款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取得清偿,其他债款人只是由于不知道存在次债款人即无法取得清偿,这比前一种状况更不公正。
(3)若干债款人均行使代位权的状况下,直承受偿说更不具有可操作性:
a、两个以上的债款人一起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不是“能够兼并审理”而是有必要兼并审理。其原因在于,代位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债款诉讼,判定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最多也不能超过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总额,如此刻两个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别离小于但总额大于次债款人欠债款人的数额,他们有必要经过按份额分配的方法处理,假如这两个代位权诉讼别离审理,别离判定,则彻底可能会呈现两个判定次债款人别离承当两个全额债款的判定,而这两个判定总额相加超过了次债款人原本所应担负的债款,这明显是个荒诞成果。如图: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准则有两种立法形式:德国的否定形式和其他国家的必定形式(如法、日)。我国应采纳哪种形式
(一)我国并无德国已选用的强制实行法形式。
(二)我国现在的法令环境尚不足以支撑强制实行法的杰出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意见》第300条和《关于实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61-69条的规则在实践中弊大利小。司法实践中会发作即便第三人提出异议,实行法院仍然强制实行的状况,而此刻,第三人并无合适的法令途径寻求司法救助。此类问题层出不穷。
二、直承受偿说具有过多的理想化颜色,不具有理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现在关于代位权首要有两种学说――“直承受偿说”和“入库说”。
(一)直承受偿理论首要来自于日本和的某些学者,并非干流观念,亦不为立法所必定
我国是唯一在立法层面必定的国家(我国司法解释具有某种立法功用)。其理由首要有三:
1、次债款人向债款人直接清偿有利于进步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一起能够防止债款人坐收渔利后又另行处置给别人,最大极限维护了债款人的利益。
2、简化程序,契合诉讼经济的准则。债款人只需经过一次诉讼即可完成债款,无需象传统观念,债款人先进行代位权诉讼,再进行债款诉讼才干完成债款。
3、不会影响其他债款人的合理利益,由于债款人的每个债款人都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其他债款人不提申述讼,依据不告不睬准则,视为未建议权力。
(二)直承受偿说的理论窘境:代位权的立法意图究竟是保全债款仍是完成债款
1、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的打破而不是否定。我以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属性,其只能被打破而不能被否定。
2、代位权准则的底子意图是维护买卖安全而不是对债款人的“特别维护”。
3、代位权的直接意图是为了处理债款人“熟睡于权力之上”的问题。故该准则的社会功用具有局限性。不该过火夸张其效果。
一项新的法令准则的发生,只需其脱胎于既有法令准则系统,功用假如只是对既有法令作必要弥补或批改的话,立法者则有必要衡量该新准则对既有法令系统的损坏程度,并尽量将损坏局限于最小规模。为一项准则的效能而损坏整个法令系统的完整性是极端风险的。将代位权视为债的保全而非债的完成则是找到了新旧法令的最佳结合点,既维护了买卖安全又不至过度损坏既有法令。
(三)直承受偿说在实务中的窘境:
1、以诉讼方法行使债款后还能否行使代位权
例如:甲对乙有债款,经过诉讼行使,取得胜诉判定,但未获实行。此刻甲发现乙对丙有到期债款怠于行使,遂向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且亦取得胜诉判定。其成果使甲在理论上取得了仅乙依一个债款而对乙和丙别离请求实行这两份判定(取得两笔补偿)的荒诞成果。
2、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款人的晦气影响。
(1)债不具有社会公示性,一个债款人因偶尔时机了解到债款人对别人具有某项债款,因此向该次债款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其他债款人虽然也想行使代位权,却苦于不知道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而错过时机,假如真的依不告不睬准则,对其他债款人明显有失公允。
(2)假如其他债款人现已申述了债款人或已取得了胜诉判定,在这之后另一债款人却因申述了次债款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取得清偿,其他债款人只是由于不知道存在次债款人即无法取得清偿,这比前一种状况更不公正。
(3)若干债款人均行使代位权的状况下,直承受偿说更不具有可操作性:
a、两个以上的债款人一起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不是“能够兼并审理”而是有必要兼并审理。其原因在于,代位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债款诉讼,判定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最多也不能超过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总额,如此刻两个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别离小于但总额大于次债款人欠债款人的数额,他们有必要经过按份额分配的方法处理,假如这两个代位权诉讼别离审理,别离判定,则彻底可能会呈现两个判定次债款人别离承当两个全额债款的判定,而这两个判定总额相加超过了次债款人原本所应担负的债款,这明显是个荒诞成果。如图: